機構編制工作還存在那些問題機構編制管理體制和辦法有哪些意見建議

2021-03-07 07:17:26 字數 5489 閱讀 9410

1樓:等待的幸福快樂

一、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域性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片面地強調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做文章。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定,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

另一方面,以專案檢查、考核、驗收等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定、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發檔案、打招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給編制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政策帶來了極大的干擾和困難。

(二)部分行政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包攬過多。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

而**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上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統攬,用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管理本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於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為事業單位增配領導職數、增加人員編制、調動工作人員等,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事業人員臃腫難消。

(三)部門之間協調不夠還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組織、人事、財政、編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溝通不夠,工乍脫節。如有些部門配備副科以上幹部時,沒有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存在超編制和超職數配備的現象;在人員調配上,有的不與編制部門核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定情況,隨意辦理調配手續。

(四)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機構自身建設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的機構編制工作不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工作要求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將是機構編制部門一項長期的繁重的任務,機構編制調控管理、「實名制」系統管理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要求。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一方面,機構編制管理機構一直存在不順、力量不足、履行職能難、社會認知度低度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機構編制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沒有完全形成,所以這些與新形勢下的機構編制工作要求很不相適應,機構編制部門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受到削弱,要想全面有效行使管理與監督權,查糾克服超職數配備領導、超編制進人等違規現象,其難度是不言而喻的。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及對策

機構編制是龍頭,也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編辦作為黨委、**的工作部門,要通過機構編制法制化建設,積極構建「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控制、把關、協調、監督作用,加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等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更大程度地發揮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一)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縣市機構編制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縣市領導同志們的重視、關心與支援。可以這麼說,領導重視,機構編制工作就重要;領導關心,機構編制部門同志工作就舒心;領導支援,機構編制工作紀律就能堅持。

2023年***頒佈實施了《地方各級人民**機構編制管理條例》解決了機構編制管理多年來無法可依的窘境,從此機構編制管理實現了有法可依。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如何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認為可從兩個方面著手實現。一是進一步加強《條例》的宣傳貫徹。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進一步通過電視廣播、新聞、網路等媒介大力宣傳《條例》。還應把《條例》宣傳工作重點放在各級領導特別是分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上,務必要讓分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掌握到《條例》的全部內容,從而實現有法必依。二是對照《條例》的規定,嚴格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該採取多種形式,協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嚴格查處。在檢查過程中,重點檢查單位執行「三定」方案的情況,維護「三定」方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尤其是對單位和部門自行調整和改變「三定」中關於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建立健全單位「一把手」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實現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完善規章制度嚴格辦事程式。完善規章制度就要做到:編委(辦)會議要有制度,工作流程要有規章,工作要求要有規定。

機構編制部門要用制度管權,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嚴格辦事程式,關鍵有二:一要進一步完善「三個一」制度。

凡涉及到機構編制事宜,嚴格執行「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機構編制部門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個檔案下達」。這是杜絕機構編制多頭決策,強化各級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作為決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辦法。黨委、**及其他部門的檔案和領導的講話凡涉及機構編制事宜,只作為參考,決不能作為依據。

這就要求機構編制部門要堅持原則。二要進一步完善進人核編制度。進人核編是機構編制管理規範化標誌的核心與關鍵,離開這一點,再談下編、上編就毫無意義;沒有做到這一點,控制超編進人、優化人員結構就無從談起。

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精雕細琢做好「三定方案」。通過「三定方案」,首先釐清相關單位所承擔的職能,有效避免「職能不清、相互扯皮」問題的產生;其次明確相關單位機構性質,是實施公務員法機關,還是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管理機關,或者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三是確定人員編制,定好各單位人員編制數、經費**渠道、領導職數,為各單位人員構成搭好框架。二要認真管理好三個「帳本」。

三個「帳本」即機關事業單位總檯帳和各單位分臺帳、核(登、減)編通知單、機構編制動態情況季報表。

(三)繼續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等各個部門。機構編制是財政部門擬定財政預算和核撥經費的主要依據,財政預算控制是機構編制約束的有效手段。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要以編制為基礎,在機構編制部門稽核批准的機構和編制的限額之內,核定人員、工資和經費,辦理調配、錄用、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戶口遷移等手續。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編制、人員、工資一體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剛性約束工作機制。加快電子化程序,財政局和編辦可以實行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等微機聯網,建立資料庫,實行人員編制與財政預算同步監測、動態管理。

紀檢、監察、編制、審計部門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施同步監督,發現和接舉報有違規操作行為的,及時、迅速地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堅決處置到位;

(四)採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超編問題。機關事業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

要切實轉變**職能,積極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權歸於事業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準,根據定編標準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三是對人為因素造成超編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定程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並予以通報批評。

同時要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激勵競爭機制。四是積極推行滿編單位先出後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四是對改革待分流人員妥善安置和分流。

(五)堅決遏制條線干預機構編制工作。條線干預是一些地方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不僅削弱了機構編制部門的權威性,而且會使得其它部門相互效仿,致使機構編制工作陷入無序姿態,使機構編制零增長成為一句空話。建議,上級部門下發檔案中凡涉及機構編制事項都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扎口管理,單獨行文,確保機構編制管理「三個一」的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各部門要樹立全域性意識和大局觀念,克服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自覺抵制「條條」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干預。

上級業務部門不應以專案、資金、評比、檢查達標等手段干預下級的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不應對下級的機構編製作出規定;未經編委稽核,部門代黨委、**起草檔案和領導講話不應涉及機構編制事宜;部門下發檔案和召開會議擅自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一律無效。

(六)機構編制部門自身建設需要加強。近年來, 機構編制部門職能在不斷強化,工作任務在不斷增加,新形勢下,機構編制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斷地提高。為確保各項機構編制工作的完成,必須加強縣市機構編制部門隊伍建設,要理順和完善工作機制;要根據目前工作的新需求充實力量,建議在抓好原定縣級機構編制部門5名行政編制到位的基礎上,再增加2至3個行政編制,另增加2至3個事業編制從事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等工作,並以檔案形式下發,上級編制部門要督促檢查確保人員到位,這樣才能使機構編制部門有足夠的力量做好各項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1、編制數量不盡合理,有的部

門編制數量過多,而有的部門人員緊缺;

2、只管編不管用,有的部門在人員退休、調離之後不去核銷,佔用編制進人,編制和實際使用人員不對號,有擴編、混編使用現象;

3、其他違反幹部使用和機構編制制度的情況。

機構編制管理體制和辦法有哪些意見建議

3樓:

建議 :

(一)進一步增強編制法制意識。繼續將編制工作列入縣直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和鎮街科學發展觀綜合考核,進一步提高各級各部門的編制意識。嚴格執行「三個一」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編制部門前置調控作用,嚴格控制和人員膨脹。

要求縣委、縣兩辦嚴格稽核把關,部門提報編制事項,未事先徵得編辦同意的,不得提交縣裡會議研究。同時,加強編制宣傳教育和違紀預防教育,切實提高各部門執行編制法規政策的自覺性。

(二)進一步規範事業管理。將職能作為設定和編制調整的主要依據,結合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和分類改革工作,本著「精簡、統

一、效能」的原則,對職能缺失或重疊,運轉不暢的單位予以撤併整合。在嚴格控制總量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充實加強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領域,同時嚴控新設立規模過小、職責任務不充分的事業單位,優化事業資源配置。進一步強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加強監督管理,規範事業單位行為。

(三)嚴格離崗人員管理。領導幹部離崗和一般人員內部退養是造成滿編缺人的根本原因。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建議縣裡出臺檔案,不準單位再自行辦理人員內部退養;二是按照上級要求,逐步提高領導幹部離崗年齡,縮小與實際退休年齡的差距,不再批准教育、衛生等系統專業性較強的幹部或副科級單位副職提前離崗;三是利用好離崗幹部這一資源,從中選取部分年富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同志參與縣裡的維穩、社會管理、掛職包村等中心工作。

(四)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面對人員分佈不平衡及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一是人員編制計劃的使用,優先解決各單位急需崗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避免單位業務人員出現「斷層」現象;二是採取公開選調方式,加大幹部交流力度,促進幹部在部門間的合理流動;三是實行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根據單位職能變化、工作量增減等情況,及時調整人員編制;四是嚴格控制鎮街幹部交流到縣直單位的規模和數量,使實有人員與核定編制合理匹配;五是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從撤銷單位收回的編制中預留部分編制,用於引進高層次人才。

(五)加強借調、混編混崗等人員管理。一是規範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借調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各單位借調人員行為。二是繼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定編、定崗、定員,確保實有人員的數量、結構與批准的編制相對應,嚴格控制人員混編混崗。

三是抓好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定出臺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倡導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

(六)加強編制監督檢查。一是認真學習貫徹**編辦、監察部《編制工作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與紀檢、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二是適時組織部門執行「三定」規定、借調、混編混崗、編外聘用人員等情況的專項督查,嚴格落實「四個嚴禁」的制度規定,對違反編制紀律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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