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與西方古代政治制度有什麼區別

2021-03-05 13:23:36 字數 5125 閱讀 1960

1樓:昊懸天下

文明的不同,造就政治制度的不同您沒有給出更詳細的時間,以古代中國、古希臘、古羅馬來看,依文明可劃分為:大河文明和海洋文明,古代中國屬於前者,另兩個屬於後者.文明影響了政治制度的確立以及建立,古代中國的農耕文明以土地束縛人,所以脫離原始社會後,很快形成高度集權的**集權制,封建王朝建立較早.

而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海洋文明,以小國寡民的城邦製為主,屬於原始的民主,所以歷史上都曾有被落後的民族侵佔.另外,早期的發展,古代中國以農耕為主,而古希臘、古羅馬以商業**為主要發展道路.因此,古代中國與古希臘、古羅馬是兩種概念,說到政治制度,以進入**集權統治的時間來看,中國早在秦始皇大一統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的**集權,而西方直到文藝復興前後才進入民族統一的時候(看德國就知道了).

政治制度是兩回事,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是兩種,因而影響了現代中國、希臘及義大利(其實應該說是現代的中國和西歐),以法律來看,中國使用的是大陸系的法律,而西歐國家多使用的是海洋系法律,內容和懲戒措施都不一樣.我們的法律主要強調保護集體財產,而西歐的法律以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為主(經典如《拿破崙法典》)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以君主**主義**集權為主,農耕文明,①君主**、個人集權與宗法血緣關係,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終.②政權與神權相結合,以神權作為政權合理性的依據.

③政治制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儒家學術思想長期影響古代政治制度.④貴族特權和官僚政治伴隨中國古代政治的始終.⑤在高度君主****集權制度下,行政權力包攬一切,並且實行人治.

西方古代政治制度是直接原始民主.中方:中國自建國以來世襲制就相伴而生,商周時期盛行宗法制和分封制相結合的政治制度,這種政治制度是我過早期政治制度的一大特點.

秦朝統一中國施行**集權制度,這一制度多我國產生了深遠影響!西方:古代希臘羅馬政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源頭,而希臘是選用的民主制度;羅馬的羅馬法多整個西方乃至整個世界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參考資料:高一歷史《必修1》一二單元

2樓:烏爾馬克

中國秦代以前以分封制為主,秦代以後以**集權為主;西方因為民族眾多,政治形式較為複雜,連貫性不足。在我國周朝時,西方主要指歐亞交匯處的希臘地區,這個地方主要是城邦制度,有民主城邦,也有君主制城邦,後來形成幾個希臘化帝國。到秦漢時期,西方向西轉移到了義大利半島,羅馬作為共和國逐漸擴張,形成了由一個城邦控制下的帝國。

城邦內實行共和制,城邦外實行行省制。實際上羅馬的皇帝只是實質上的皇帝,名義上他還是共和國的第一公民。五世紀以後羅馬政治文化就斷篇了,和後來的法蘭克幾乎沒有太多的傳承關係。

西方政治權力的大棒由拉丁人轉到了日耳曼人手中,分封制興起。和中國的分封制不同,西方分封制和騎士制度、教會制度緊密聯絡,有其自己的特色。比如**教要求一夫一妻制,所以西方就沒有嫡庶之分。

中國宗法制嚴格踐行嫡長子繼承製度,西方在繼承方面則寬鬆許多,女兒女婿都可以繼承。中國較早進入**集權制度(秦代),西方則到了16世紀才在民族國家的基礎上逐漸實行**集權,比如法國,英國,西班牙。

中國與古代西方政治制度有何異同

3樓:彩霞滿天光

相同點:

1、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都以君主**制度為主,並且呈現出君主不斷集權的趨勢。

在中西方的古代政治制度上,君主**是其最基本的特徵。君主專即是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掌握著一個國家的行政權、軍事權、立法權等權利。也可以說是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集權的政治體制,其中尤其體現出了權力的專斷,如秦始皇規定:

皇權至高無上,凡行政、軍事、經濟等一 切大權,均由皇帝總攬,軍事大事,最終均由皇帝裁決。稱謂專用。秦王贏政統一全國後,自認為「德兼三皇、功過五帝」,規定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稱「皇帝」,這就確定了君主至高無上的稱呼。

而到了明清時期,中國的君主**制度就發展到了頂峰地步。

與此同時,古代西方雖然多數時期是屬於**的時期,但是也出現了許多統一廣闊地區的大帝國,如波斯帝國,馬其頓王國,羅馬帝國,這些帝國都存在著**制度。就連以西方古代民主著稱的雅典,同樣也存在著貴族**制度。在古羅馬共和國時期,雖然已經經過了一些民主改革,如「格拉古兄弟改革」、「馬略改革」,雖然採取了很大程度上的民主措施,但是最終也出現了蘇拉的**統治。

尤其發展到了後期的查理曼帝國時期,君主的權利獲得了極大的膨脹,就連教皇都不得不承認皇帝的權威。

2、中西方古代法律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法律制度的本質而言,任何時期的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工具。中西方古代社會法律也不能避免這樣的一個本質特性。從中國古代的法律分析,中國在夏商周時期就開始有法律的存在,比如在商朝就出現了有《湯刑》,這是屬於中國古代早期的一部法律。

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地主階級的出現和壯大,並且最終奪的了政權。這是地主階級所面臨的問題就是怎樣鞏固自己的政權,而由法家主要代表人韓非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就剛好符合地主階級的要求。隨之在各國出現了一些列的法律制度。

如魏國的《李悝之法》,楚國的《吳起之法》。這些法律的出現進一步的鞏固的封建地主階級政權。隨著秦始皇統一六國,更是頒佈了全國性的《秦律》,到後來,法律制度依舊在不斷地完善。

始終為鞏固統治階級的利益而服務著。而對於西方古代的法律來講,同樣維護統治需要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依舊是法律制定的最基本原則。

西方古代出面的法典、法規有許多,比如古巴比倫《漢莫拉比法典》、烏爾王國《烏爾納姆法典》、羅馬的《十二銅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雖然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質,但是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本質。而《查士丁尼法典》更是直接為了維護統治而制定的。由此可見,中西方法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只是西方古代法典具有相對意義上的民主性。

二、中國與古代西方政治制度不同點:

1、社會基本組織的不同點:

對於社會的基本組織而言,在中西方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差異性。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知道,中國的社會是以家庭結構為基本的社會,而從西方社會來說,主要是以團體結構為主。中國家庭結構的組織形式從很多古詩裡面就有很具體的描述,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耕田而食,鑿井而飲,帝力於我何有哉」,這句話就很具體的表述了中國以家庭組織形式的生活、生產方式。

而這一種小家庭形式的組織基本上是延續了幾千年,直到今日。西方的團體結構形式,在西方社會中家庭絕對沒有像在中國那麼重要。過著戰鬥生活的遊牧民族散佈在古代的西方世界。

遊牧既是生產活動,也是軍事行動。後來,航海業發展,西方的海船上的商人們既做生意,也做海盜。這樣的生活高度軍事化,戰鬥化,家庭的地位一定會下降,就像在中國的戰爭年代,投身軍隊的人們常常只能拋開家庭。

在西方的歷史上,戰爭是常態,甚至是謀生手段。並且在中國有古訓「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

這樣的古訓說明中華民族是很幸運的,幸運到經常有機會可以忘記戰爭,可以「刀槍入庫,馬放南山」。所以,需要有高人來指點,教導大家不要忘記戰爭。西方人就沒有那麼幸運了。

戰爭時時伴隨著他們,根本沒有機會忘記戰爭。西方這樣的一種社會背景之下,家庭的結構形式往往很脆弱,容易被軍事組織,社會團體所代替。這就看出中國一家庭為主。

西方以團體為主的社會基本組織形式。

2、政治體制上的不同點:

對於中西方古代的政治而言,西方古代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上程度上的民主性,而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從本質上來講是**主義制度、是維護君權至上的**制度。首先談談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從上我們可以知道團體是西方社會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每個團體的發展都要面對其他團體的挑戰。在競爭的環境中,一個團體不是勝利,就是滅亡。一個團體要發展,就要與儘可能多的團體結成聯盟來反對自己的敵人。

民主的原則是為了確立團體聯盟中領導者的合法地位而被承認和被推廣的。

比如,雅典的民主政治,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民主政治,因此可以看出西方古代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性。而中國的政治制度**性主要是體現在中國古代幾千年來的君權至高無上。雖然中國古代也出現了「文景之治」、「開皇之治」,「貞觀之治」等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這樣的穩定社會局面之下,人民看似是具有一定的權利的,但是他們同樣是在一種無形的**主義的壓迫之下生活,因為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利是一切整治措施的最終目標。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中國的**制度就呈現出了不斷加強的趨勢,始終貫穿於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發展之中。

3、法律形式上的不同點。

從中西上古代法律的不同點來看,可以瞭解到。中西方的法律有根本上的不同點,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縛和控制人的手段,也是維護君主**,維護社會穩定的手段,這就使得中國古代的法律它不能離開國家、刑罰來處理民事關係,具有一種絕對的權威性。中國古代法律的制定從根本上來講是按照統治階級利益來制定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夠違背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一般的群眾是基本沒有任何參與制定法律的權利。

而對於西方古代的法律制定則是一個曲折、反覆的過程,是各種社會力量相互妥協的結果。

比如西方的古希臘、羅馬國家的法是在氏族內部鬥爭及其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從我們可以從古羅馬的法律來分析,在古羅馬社會的早期,主要是依靠祖輩傳承下來的習慣法來調整社會關係。貴族壟斷了立法權並且隨意的曲解法律和欺壓民眾,使得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加劇。

後來,羅馬人民經過了一系列的鬥爭,才使得《十二銅表法》的最終確定產生了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從另一個方面來講西方的法律是社會的法律,是社會控制國家的工具;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導致了中國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是國家控制社會的工具。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現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會的法院,是權利的保護機構;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導致了中國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是國家控制社會的工具

4、中西方古代經濟結構上的不同點。

中西方古代的經濟結構最初都是以小農經濟為主,但西方大約在15世紀初期開始了資本主義萌芽,並且資本主義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最終取代了小農經濟的地位。而在中國古代的明清之際,同樣也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但是在中國小農經濟模式下,自耕農生產積極性高,同時由於人口膨脹和土地兼併,農民在土地上精耕細作、不斷改進農具和耕作技術,從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成為古代農耕的一大特色。統治階級也嚴格的限制商人,古時「韓非稱 「學者」、 「言談者」, 「帶劍者

一、 「患御者」和 「商工之 民」為 「五蠹之民。」

這一模式具有內部的穩定性、保守性和排他性,因其脆弱而對新經濟因素產生本能的抵抗,既保障了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促進封建經濟向前發展,又阻礙了商品交換與擴大再生產。手工業和商業是為滿足人民日常生活和統治者奢侈享受而存在的。並且小農經濟是**主義**集權國家的經濟基礎,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

因此中國古代的經濟結構具有很明顯單一小農經濟的特徵。而西方古代社會則完成了由小農經濟到資本主義經濟的轉變。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與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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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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