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地形成原因國際避稅地危害

2021-03-05 09:13:45 字數 5522 閱讀 2207

1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避稅地形成原因 :世界各國稅收制度差異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為跨國公司避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由於世界各國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存在一定差異,且還有為數不少的避稅港存在,以及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為吸引投資而進行的稅收競爭,甚至是有害的惡性競爭,為跨國公司內部化充分運用轉移**和資訊不對稱優勢最大限度地避稅提供了有利條件,使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博弈中處於優勢地位。

如果沒有不同國家和地區稅收制度的差異及稅收優惠,跨國公司內部化轉移**運用就不具避稅功能,而只是內部市場配置企業資源的調節工具。正常情況下,跨國公司之所以運用轉移定價,將高稅國家獲取的利潤轉移到中低稅國家,甚至避稅港,其根本原因在於大多數西方國家對跨國公司利潤匯回本國時才徵稅。利用稅收制度差異轉移利潤,跨國公司一是可以延期納稅,無償使用該部分資金;二是以後年度若母國實行減稅改革,還能享受減稅改革帶來少繳稅的好處。

加勒比海上有一個僅有153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被稱為「避稅天堂」的英屬維爾群島彙集了35萬家公司,目前仍以每月2000家的速度增加,其中居然有1萬多家與中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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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國際上有很多國家或地區,沒有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些國家和地區被

稱為純避稅地或無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在這種型別的國家和地區中,對某些種類的公司和

個人的某些類別的所得和財產,不徵收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對

公司或個人納稅人徵收的僅僅是一些固定的間接稅,如每年一次的營業稅、一次性的註冊登記費

等,而這些間接稅的稅收負擔又是微乎其微的。

國際避稅地 危害

3樓:匿名使用者

亦稱「避稅港」、「避稅樂園」。是指可為外國人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稅收負擔的國家或地區。國際避稅地以提供稅收優惠的程度為準,可分為三種型別:

(1)純粹的或標準的避稅地。這種型別的避稅地是指沒有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屬於這類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有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諾魯等。

(2)普通的或一般的國際避稅地。這種型別的避稅地一般只徵收稅率較低的所得稅和財產稅。有些國家還對**於境外的所得免稅。

這類避稅地具體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隻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只對境內所得或財產徵稅,且稅負較輕,對**於境外所得不徵稅,如香港、哥斯大黎加、賴比瑞亞等。二是對境內外所得或財產均徵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給予特殊優惠的國家或地區,如巴林、以色列。

牙買加、澳門、瑞士等。(3)不完全的或區域性的國際避稅地。這種型別的避稅地一般實行正常的稅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規定。

屬於這類避稅地的國家或地區有荷蘭、希臘、加拿大、盧森堡等。國際避稅地通常還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國際避稅地是指上述前兩種型別的國際避稅地。

而廣義的國際避稅地既包括狹義避稅地的兩種型別,也包括上述第三種型別的避稅地。國際避稅地的產生有其歷史、政治、經濟和制度的原因。隨著經濟的日益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發展,避稅地活動不斷增加,已構成國際避稅的重要環節。

國際上對避稅地的評價褒貶不一,一般認為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影響。

各國對避稅地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美國稅務手冊列舉了30個避稅地,德國列舉了34個避稅地,日本列舉了39個,而法國列舉了47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2023年6月公佈的「確定和消除有害稅收活動程序」報告中列舉了35個國家和地區,並提出了認定避稅地的標準:

1.對金融或其他服務所得不實行所得稅或只有名義上的所得稅,或將本地作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國稅收的場所;2.不能有效進**報交換;3.

缺乏透明度,如稅收制度與稅收徵管不公開;4.有利於外國實體建立沒有實質內容的經濟活動。

開曼、百慕大、bvi等國際避稅地的稅收相當優惠,對於在此註冊的企業不徵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意味著儘管在其他地方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向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作為其投資者的離岸控股公司,由於註冊地**不對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徵稅或稅率很低,因此整個公司體系可以避免雙重稅收。 國際避稅地在靠優惠的稅收制度吸引國際投資者的同時,也給國際投資者創造了避稅的有利條件。

投資者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是在避稅地設立象徵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國基地公司,通過將在避稅地境外的所得和財產彙集到基地公司賬戶中,或利用轉讓**將其全球範圍內的利潤轉移到基地公司,然後將利潤保留在基地公司,則可達到避稅的目的。跨國納稅人在避稅地設立的基地公司形式主要有持股公司、投資公司、無形資產控股公司、**公司、信託公司、受控保險公司等。 中國企業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的路徑大致區分為3大型別:

中轉站型、「兩頭在外」型和假外資型。中轉站型的特點是,中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在bvi、開曼、百慕大等地註冊離岸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在境外進行投資。「兩頭在外」型的特點則是,中國企業或個人,通過在bvi等地註冊離岸公司,通過這家離岸公司在另外的國家投資,其交易在bvi公司與投資的境外公司間進行,不與國內發生關聯交易。

這些公司多為**公司,往往是通過一箇中間商與境內的工廠合資建立,沒有常設機構直接操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國繳稅;假外資型的特點是,中國企業或個人,通過在bvi等地註冊離岸公司,再回國投資,搖身一變為外商投資公司,享受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此類公司不勝列舉,經濟較為發達的江浙一帶尤多。以上3種型別基本都採用轉讓定價的方式將利潤從高稅率地區轉移到低稅率地區。

以第三種為例,可以通過**進口原材料和低價售出產品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離岸公司,從而規避中國境內的高稅率。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還沒有cfc(受控的外資公司)規定,海外經營的利潤繳完稅收之後,中國稅務局並不能強制要求這些利潤必須返回國內納稅,但如果是涉及轉讓定價的問題,中國稅務當局有可能通過預約定價規則,將這部分稅收追回。 發達國家**尤其是主要的資本輸出國,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都對國際避稅地持堅決的否定態度,並專門制定了抵制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離岸公司避稅的法規和限制本國企業在避稅港註冊公司的政策。

如,美國2023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和德國的「涉外稅法」。美國**在提出本國的**採購計劃時,下令**所有部門禁止向以百慕大為註冊地的公司提供競標機會。oecd組織對在2023年報告中提出的35個避稅地的有害稅收競爭行為發出了經濟制裁的威脅。

不少國際避稅地迫於國際壓力相繼對糾正有害稅收競爭行為做出承諾並修改其公司註冊法規。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現階段引進外資是比防止漏稅更重要的事。另外,要把離岸公司納入稅收的範圍,對專業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

要了解各國稅收法律體系,要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國內要有完備的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並且還要有充足的稽查和徵收力量,這些要在短時間內完成是不可能的。出於上述兩個主要原因,目前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默許離岸註冊這種逃稅行為。

國際避稅地的非稅特徵 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避稅地形成的條件

(1)能提供具有特色的避稅條件。

(2)有與自己避稅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會基礎設施完善。

(4)政局穩定。

國際避稅地的型別

(1)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純粹的」、「標準的」避稅地)。

(2)雖開徵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負遠低於國際一般負擔水平的國家和地區。

(3)實行正常稅制的同時,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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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四個特徵:

1、政治和社會穩定

2、交通和通訊便利

3、銀行保密制度嚴格

4、對匯出資金不進行限制

國家避稅地與國際避稅 35

6樓:匿名使用者

避稅地與國際避稅

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型別: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淨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避稅地」亦稱「避稅港」、「避稅樂園」,指國際上輕稅甚至無稅的場所,即外國人可以在那裡取得收入或擁有資產,而不必因之支付稅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稅金的地方。這個場所或地方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國家的某個地區,如港口、島嶼、沿海地區或交通方便的城市。

國際避稅涉及了徵稅國和跨國企業的雙重利益,究其原因,也與這兩者有關。就徵稅國一方而言,立法與司法都是避稅的始作俑者,但相形之下,立法行為體現了一國的利益與意志,通常以更積極的方式給國際避稅現象戴上了一層合法的面紗。在中國這個現代法制體系還相當不成熟的特殊環境下,立法的混亂,透明度的缺乏,稅收優惠過多,優惠條件規定不明確等等,都使國際避稅輕而易舉地得以實現。

其中最能吸引外資,並幫助外企逃避其本應繳納所得稅的護身符就是中國立法中明文規定的「超國民待遇原則」。

7樓:匿名使用者

(一)避稅地及其特徵

避稅地又稱「避稅港」,是指對收入和財產免稅或按很低的稅率課稅的國家或地區。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繁榮本國或地區的經濟,彌補自身的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水平,吸引國際民間投資,在本國或本國的一定區域和範圍內,允許並鼓勵外國**和民間在此投資及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同時對在這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給予免納稅或少納稅的優惠待遇。

避稅地形成的原因很多,有歷史原因、稅制原因,也有經濟發展等因素。一般情況下,成為一個避稅地的必備條件是:

1.安定的政治局勢。任何跨國納稅人都把財產和所得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他們對政局的變化十分敏感,最害怕承擔政治風險。如果政治上不穩定,財產和所得得不到安全保證,減免稅收就毫無意義。因此,動盪的政局,必然促使跨國納稅人抽走資產,轉移營業場所。

2.獨特的低稅結構。低稅是避稅地的基本特徵,不但決定整個財政收入的稅收負擔輕,更重要的是直接稅的負擔輕,就是說,它必須至少在某一項重要的所得稅型別上,僅課以低稅或不課稅。

因為直接稅的課稅物件是財產、資本、利潤、所得,稅收負擔難以轉嫁。如果該地區的直接稅負擔輕,就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外投資者。另外,避稅地還需要儘量少徵或不徵流通消費環節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對商品進出口的稅收也放得很寬。

因為這些「價內稅」不能適應當今世界激烈的市場競爭。

3.完善的保密制度。避稅地國家或地區必須對跨國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和財產提供保密。

對從事跨國生產經營活動的投資者來說,能否保證其經營活動和所得、財產的祕密,對其稅收籌劃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提供保密,可以掩蓋一些公司的虛構營業和真實所得及財產情況,以此避免居住國的稅收管轄,直接享受避稅地所提供的稅收待遇。

4.理想的投資環境。具備良好的交通電訊條件和理想的地理位置對一個成功的避稅地是非常重要的。

這是因為外部交通便利,內部基礎設施如郵政通訊、供水供電、機場碼頭等完善的地方,能充分滿足現代生產、經營和管理的要求。理想的地理環境則方便跨國投資者的往來和經營活動。

5.寬鬆的政策法規。這是吸引外資的「軟環境」。

首先,要敞開國門,讓投資者來去自由。如果投資條件理想,但進入避稅地投資、經營和居住要受到立法的限制,也會沖淡投資者的熱情。其次,政策要有連續性。

外國投資者最怕政策多變,朝令夕改。最後,投資法規要健全。誰都不放心投資於一個法規不健全的國家。

法律健全,有法可循,保護了外國投資者的權益,從而有利於外國投資者高效率地從事經營。

此外,要成為避稅地,還必須配套實行有利於發展自由**的寬大的海關條例、銀行管理條例、自由外匯市場機制等。特別是對於想移居的跨國納稅人來說,適宜的自然環境,一流的旅遊資源和服務設施也是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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