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法規定的一般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1-03-04 09:32:43 字數 4596 閱讀 4960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我今年已38歲,結婚後一直未能生小孩。現在丈夫和我想收養一個小孩。聽說我國法律對收養人有嚴格的要求,我們不知道具體有何規定。請問題: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收養法》第6條對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法律規定了收養人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方能收養小孩: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年滿30週歲。

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們夫妻結婚了十多年,雙方身體一直較健康,且雙方均有工作,年齡也滿了30週歲,完全符合法律對收養人的條件要求,可以依法收養年齡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2樓:超級烈焰

"我國收養法"第二章"收養關係成立"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五)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3樓:動物的廢話

[編輯本段]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

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註釋]

[編輯本段]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編輯本段]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註釋] 第三十三條 ***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交付。物權法第23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來說,一般情況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主義變動模式,即 合同 公示 物權變動。該公式中的 公示 在動產的情況下就表現為交付 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的交付 具體例子比如,甲賣玉佩給乙,甲乙之間首先會簽訂一份買賣合...

汽車年檢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1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 載貨汽車和大型 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 小型 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

的房產中介費一般是多少,房產中介費一般收多少

房產中介公司的中介費一般是房屋成交 的1 至2 在中介過程完成後 簽訂購房合同時交付。如需網籤,由於過戶當日給房屋尾款,所以可在過戶後當日交付房款時一併交付中介費。法律依據 民法典 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