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案子法院有規定不給做筆跡鑑定嗎

2021-03-04 09:23:22 字數 2920 閱讀 9830

1樓:xu忘不掉過去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不管是什麼案子進入再審程式以後,只要一方對證據有異議,都可以申請重新調查或者是鑑定的。

2樓:柯鴻宇

沒有規定;需要再審可能因為事實沒有查清,既然再審,那麼需要將案件重新審理,對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需要重新的審查,如果為查清事實有必要進行筆跡鑑定,那當然可以進行鑑定。

3樓:月影含秉

一般是沒有這個規定的。

都是需要做筆跡鑑定的,因為這屬於證據。

4樓:1我什麼都不是

沒有規定再審案子不給做筆記鑑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證據有異議,是可以申請鑑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你可以再次申請筆跡鑑定

7樓:雨過空氣好

這個應該沒這種規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先問清楚具體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吧,我是沒聽說過有這個事的,你問一下律師看看,看律師怎麼說

9樓:東方清雲

鑑定筆跡也是證據的一種

10樓:萬丈清風

民事再審案子法院是沒有規定的,不做筆記鑑定的。你可以去找一下法院。

民事再審案子法院有規定不給做筆跡鑑定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被告在二審中對原告提供的書證有證據證明簽名是模仿的和一審時鑑定程式不合法或鑑定機關無資質時,二審法院可以指定或原被告協商指定第三方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如果原告不予提供,就要擔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2樓:么聖人屋么么

一、申請再審,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三、只要是符合《民訴法》第179條的5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再審。

乙在一、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是對舉證權利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法院不會受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這樣的,你們為何沒在一審時提出鑑定,除非你能提供新的證據證明法院才會進行筆跡鑑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

你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回答人:青島正源司法鑑定所

再審能申請筆跡鑑定嗎

15樓:誠心為您諮詢

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16樓:未來法律_擔保

一、申請再審,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三、只要是符合《民訴法》第179條的5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再審。

乙在一、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是對舉證權利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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