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能作為公司的出資方式嗎,智慧財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2021-03-04 09:20:48 字數 1010 閱讀 5369

1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版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權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理論上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而專利就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因此,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最高可佔註冊資本比例的超過70%,實際操作還得看所持專利是否值那個價碼了和其他股東願意否了。

2樓:深圳八達通

這種專業性的問題,還是諮詢專業人士可靠

3樓:瀧雲

這個好像是可以以技術參股的形式獲得股權,具體情況還是找一下這方面的律師或者是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智慧財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工商登抄記實踐中已有襲

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資設立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可否以技術出資,僅以一定區域的獨佔使用權出資,保留技術的所有權及其它區域的使用權呢?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智慧財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佔許可使用權。筆者認為:使用權出資應屬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資條件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侷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註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可以的。專利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而股東可以以智慧財產權出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智慧財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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