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有哪些,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

2021-03-03 20:27:07 字數 6117 閱讀 4764

1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隨著高房價的壓力,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關注度日益增強,負面評價也日漸增多,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劫貧濟富」說。一般中低收入者無力購房,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存於公積金管理中心;相反,隨著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過投資房產抵消通脹壓力,在住房公積金利率、資金成本雙低的情況下,許多人將公積金購房作為頭等選擇。

二是「資金貶損」說。按照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個: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國債,其中,主渠道是公積金貸款。

而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平均使用率加權計算,2023年綜合利率約為2 .13%,同期c p i漲幅達5.4%,相差3.

27%。有關資料測算,2023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綜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源於上海,當時為應對住房與資金緊缺雙重壓力,由**財政與個人分別出資建立一個資金「池」,專門用於職工住房消費的制度。作為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種創新,曾起到積極、健康的作用。

隨著福利分房政策的終結,以及依靠市場解決住房資金需求的方式逐漸成熟,住房公積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質疑,許多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直接計入個人工資。個人如需資金,可直接通過信貸市場,住房公積金的使命已經完成。

以上「三說」表明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持續性存在嚴重缺陷,為推動住房公積金健康、持續發展,對其改革勢在必行。同時,應該堅持幾點基本原則:制度創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梳理其產生的前因後果,不難發現,它的出現是由中國「二元化」的經濟、社會基礎決定的。上世紀90年代,城鎮住房供給由**與市場兩部分構成,以**為主體,面對旺盛的需求,**供給壓力過大且已不堪重負,市場供給雖已發揮作用,但受制於資源流動的障礙,無法有所作為。

住房公積金的產生對於減輕**負擔、拉動市場、疏通供給與需求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給「二元化」結構被打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還需要具體看待:第一,雖然「二元化」結構形態已打破,但現實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過**與市場的角色互換。

第二,收入分配的差異決定了部分社會人群無力依靠市場手段獲得住房,需要**來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而**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積金的支援。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有發揮作用的時間與空間。

準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現有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說定位是十分明確的。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出現了對公積金的定位逐漸模糊的現象。住房公積金負擔了不該負擔的義務與責任,極大地衝擊了《條例》權威性。

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定位十分必要,當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首先,作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互助性是其內在屬性,但是現實中相關政策卻語焉不詳。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發諸多問題。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卻從事資金的經營活動,本身就有衝突。第三,《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但卻對住房公積金作用範圍的界定過於籠統。

目前,事業單位改革處於決策前的研究、論證階段,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態度,科學、合理地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優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滿足繳存人的住房資金需求。建立以來,解決了大量的住房資金需求。

以上海市為例,至「十一五」末,累計歸集2534億元,發放貸款2391億元,涉及151.2萬戶家庭,累計支援購房建築面積1.4億平米。

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熱,受監控的70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已連續**十幾個月,且在可預見的較長時期不會有大的變化,這直接導致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已達到75%的警戒線,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過100%,不得不採用「公轉商」或「輪候」辦法來滿足住房資金需求。

「公轉商」或「輪候」只是權宜之計。改變這種狀況的根本出路仍在準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範圍。首先要認清住房公積金有多大力量、能辦多大事,權衡哪些消費需求應當滿足,哪些應當「拒絕」。

住房公積金只能解決繳存人最基本的資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

兼顧公平。目前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其一,制度附帶的「不公」,應該通過管理加以調適。比如高收入群體已經享受過一次優惠—個人與單位繳存額高,按照同比例對稱原則,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應當在互助方面、在支援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提取、貸款方面,按照政策優惠不得重複享受的原則,應當予以適當控制,使其繳納的超過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積金較長期儲存於住房儲金「池」內,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服務。

其二,保持政策穩定。近年來全國各地為應對流動性緊張,均在提取、貸款審批及額度方面調整了政策,存在通過政策調整掩飾管理失準的嫌疑,保持政策穩定刻不容緩。其三,節制資金使用。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

2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公積金主要是為了養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讓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和優厚的待遇。

主要特徵:不公平,不合理,讓一部分人掌握。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不適合市場經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極不合理的制度,體現出一種特權階層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會不公平,是不倫不類的制度,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

3樓:鑽誠投資擔保****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蓄一定的住房公積金,用以日後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費用的制度。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 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銀髮〔2016〕43號),決定自2月21日起,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2023年以來,遵循"低來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按照歸集時間區分利率檔次,當年歸集和上年結轉的分別按活期存款和三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目前分別為0.35%和1.10%。

此次調整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將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目前為1.50%。

4樓:知道老大哥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5樓:逍遙海風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

持這種觀點論者從住房公積金是工資一部分,繳存歸個人所有、有償計息、購房、調離或退休時可取回本息的特點而得出結論。從強制性儲蓄制度這一基本結論出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國家強制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強制性,體現在**部門憑藉行政權力向職工及其就業的單位(僱主)定期歸集公積金,它是**直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干預的理由在於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值又使得人們對住宅支出應及早準備,住宅支出佔總支出的比重應維持一個合理的比重,由**代替居民選擇,強制性的安排一種住房儲蓄制度,有助於克服個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性,固定化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制度建立後,應仍然繼續存在,併成為有中國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對職工而言,公積金的繳納也是長期性的,職工工作期間只要有工資收入,就應該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繳納成為自動的固定化儲蓄。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儲蓄制度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並不能保障獲得一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儲蓄,完全體現自我承擔風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過強制單位和職工按其工資的一定比例上交用於住房儲蓄,可保證職工在購買住房時獲得一筆穩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如果這筆儲蓄沒有動用,職工在退休後還可能取出用作養老金,彌補養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動員資金推動住宅業快速發展的儲蓄制度

住房建設需要大量資金,發展中國家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方面,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採取由國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性的儲蓄可廣泛快速動員資金,加快住房建設。

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著眼於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及其對於公積金繳交企業所造成的額外成本而得其結論。他們一般也承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性收費,但具有「稅」的性質,並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社會保障稅制的九個要素相對應。社會保障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納稅人、僱員、僱主、自由職業者、失業者、工作年齡、養老金領用者、納稅期間9個要素。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框架裡,公積金的繳交相當於社會保障繳款,職工(僱員)及職工所在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僱主)都是住房公積金的繳交人(納稅人),職工及其單位在工作年限內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工資的失業者以及家務勞動等家庭內部僱傭的人們,則排除在公積金繳交者範圍之外。自由職業者應看作自我僱傭職工,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者之列,自己負擔全部的稅負,即僱員和僱主負擔的全部,但鑑於操作技術上的困難,暫時無法納入。住房公積金在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分擔的比例相當於稅率,稅基則是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持「特種社會保障稅」論者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與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相同性質的「費」,認為借鑑別國經驗,實行「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和規範性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由稅務機關代勞,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籌資成本,可使管理費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徵繳工作順利進行,還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

三、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補貼

持「住房補貼」論者認為分析住宅公積金制度性質應聯絡住宅體制變遷史進行。中國城鎮舊住宅體制的主要問題,在於住宅建設資金流程梗阻。因為在市場上購買住宅或直接生產住宅的主體,是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而住宅的最終消費者——職工則不直接出現在市場上,也不為其住宅消費支付合理的資金,而只是從自己在其中服務的單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

即中國住宅建設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種單位,如果這些單位是企業,資金便來自企業的利潤,有些情況下會被計入產品的成本。如果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則資金主要來自國家預算,各單位住宅建設資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構成了單位對居民的住宅補貼。在單位向職工提供住宅「暗貼」的體系下,各單位為職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籌集住宅資金的壓力越大,住宅資金迴流淨量越小,最終因此而難以為繼。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單位為職工住房消費直接發放貨幣補貼,為住房體制變遷建立一個單位與個人共同分擔成本的機制。從表面上看,發放住房補貼是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實質上隱含著資金分配機制的轉換,即從建設資金轉換為消費資金,從實物分配轉換為貨幣分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發放住房補貼的一種方式。

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強制儲蓄論」著眼於住房公積金歸職工所有,繳納長期性、固定化,符合人們認識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動員資金加速住房建設、轉變機制,促進住宅業發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稱「儲蓄」,應是存款取款自由,「強制儲蓄」一說未免有些牽強;正是著眼於公積金繳納以行政權力為基礎,具有強制性,「特殊社會保障稅」一說才得以言之成理,但無法解釋住房公積金用於個人住房購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貨款的資金放大效應,也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非財政性預算資金管理的實際,將其與養老保險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所具備的「一個出風險,會員互濟共助」的社會保障特點進行簡單類比並不準確。「住房補貼論」從公積金制度的歷史沿革立論,符合住房體制及住房資金流轉的實際情況,在公積金繳納單位多為國有機關企事業機構的條件下,將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最終歸於財政具有觀察事物性質的透視力。

但對於逐步走向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以及交納住房公積金的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資企業,單位交納部分構成額外成本,最終轉嫁到職工工資收入上,再稱其為住宅補貼就不符合事物發展變化的實際。本書後面的闡述中,上述三種論點視分析問題的需要,納入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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