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提供建築法規案例分析,稍微長一點的

2021-03-03 22:16:21 字數 5212 閱讀 7327

1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法規案例分析(請參考)

某建築工程,建築單位將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分別發包給甲乙兩家施工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瞭如下時間

事件1:專案建立機構在審查土建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時,認為腳手架工程危險性較大,要求甲施工單位編制腳手架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甲施工單位專案經理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憑以往經驗進行了安全估算,認為方案可行,並安排質量檢查員兼施工現場安全員工作,遂將方案報送總敬愛能力工程師籤認。

事件2: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複核甲施工單位報驗的測量結果時,發現對測量控制點的保護措施不當,造成建立的施工測量網失效,隨即向甲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事件3:專業建立工程師在檢查甲施工單位投入的施工機械裝置時,發現數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整改,在巡視時發現乙施工單位已安裝的管線存在嚴重問題,即向乙施工單位發出《工程暫停令》,要求對該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

問題1指出時間一中腳手架工程轉向施工方案和申報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發

2,事件2中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妥當?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中的甲施工單位的要求包括哪寫內容

3分別指出時間3中專業建立工程飠的做法是否妥當?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請解答建築法規案例分析題

2樓:一槓青年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區參與舊城改造建設,投資3億元,修建一個4星級酒店,2座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築週期為20個月,該專案進行了公開招標,某建築工程總公司乙中標,甲與乙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優良,保證工期,乙可以將宿舍樓分包給其下屬分公司施工。乙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期,將6棟宿舍樓分包給施工能力強、施工整體水平高的下屬分公司丙與丁,並簽訂分包協議書。

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協議中對工程質量與工期進行了約定。工程根據總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時開工,在實施過程中,乙保質按期完成了酒店與寫字樓的施工任務。丙在簽訂分包合同後因其資金週轉困難,隨後將工程轉交給了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並收取10%的管理費,丁為加快進度,將其中一棟單體宿舍樓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

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質量問題,必須進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給甲帶來了損失,丁以與甲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乙為第一被告、丁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請結合相關建築法規對以上案例進行分析闡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為如何界定?

(3)這起責任最終應該有哪些主體承擔?為什麼?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範?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係,根據《合同法》與《建築法》的規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樓:

(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係,根據《合同法》與《建築法》的規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求一道建築法規案例分析題`要詳細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裝置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

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範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裝置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範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檔案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

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檔案,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

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

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

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

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3黃某訴訟開發商無法辦理土地證糾紛案

原告:黃某

被告:某開發商

事件回放

黃某於2003年3月2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某開發商商品房一套,總價493252元。黃某於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兩次交清全部房款。由於該房屋是一樓,開發商將門前綠地用柵欄圍住,以總價款57984元單獨賣給黃某。

黃某在得知「小花園」無法辦理土地證之後要求開發商退還該款及利息2783元,遭開發商拒絕,無奈黃某訴至法院,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購買「小花園」的協議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開發商認為合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拒絕退款的行為及

一、二審的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園」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歸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因其沒有處分權,該買賣「小花園」的協議無效。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當開發商把自己所開發的商品房賣出之後,就不再享有該小區範圍內的任何權利了。

假如開發商自己還保留部分**供自己使用,或者還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業主的身份享有其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該「小花園」佔地實際應為全體業主所共同共有。開發商無權進行處分,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二、該「小花園」所佔用地的成本已計入房屋單價之中,開發商不能再次出賣。

依據河南省物價局豫價房字(2002)077號《關於印發〈河南省新建商品房**行為規則〉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作為公共用地,「小花園」所佔土地成本已計入開發商售房單價之中。換句話說,開發商在賣房款中實際已把「小花園」的成本收回,現在又單獨將「小花園」**給業主,等於收了業主雙份的款,這顯然是違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則的。

三、該「小花園」用地因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合同無效。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是以變更登記,也就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才能生效,該「小花園」用地因為規劃當中是作為小區公共綠地而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致使該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致黃某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另外,該買賣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因此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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