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中規定了企業的多少項安全生產責任

2021-08-11 22:14:47 字數 6947 閱讀 168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規定了企業15項安全生產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效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效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築法》中對於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有哪些規定

3樓:那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效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4樓:

都他媽的是放屁我查答案給我的都是廢話,我用的找在讀一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

第一章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企業法人代表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現

三.企業主管生產負責伯安全生產職現

四.總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總會計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六、工會主席的安全生產職責

七、專案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

八、專案工程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九,工長、施工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外包隊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二、木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現

十三.泥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電焊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五、電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六、鋼筋工斑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七、架子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八,安裝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九.機械作業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章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生產計劃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技術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機械動力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四、勞動、勞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材料採購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崗位安全生產製度

一、預算員安全生產製度

二、質量員安全生產製度

三、機管員安全生產製度

四、材料員安全生產製度

五、勞資員安全生產製度

六、會計員安全生產製度

七、合同管理員安全生產製度

八、安全員安全生產製度

九、計劃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財會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一、統計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二、施工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三、定額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四、資料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五,試驗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六、測量員安全生產製度

十七、機械員安全生產製度

第四章一般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製度

一,泥工安全生產製度

二、混凝土工安全生產製度

三,鋼筋工安全生產製度

四、瓦工安全生產製度

五、防水工安全生產製度

六、普通工安全生產製度

七、油漆工安全生產製度

八、管道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水暖工安全生產製度

第五章特種作業工種安全生產製度

一.爆破工安全生產製度

二、電焊工安全生產製度

三,塔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四、橋墩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五、捲揚機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六、訊號指揮工安全生產製度

七、電氣安裝工安全生產製度

八、電工安全生產製度

九、氣焊工,氣割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汽車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一,施工外用電梯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二,架子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三,壓力容氣管理工安全生產製度

十四、通風與空調安裝工安全生產製度

第六章施工機構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製度

一、攪攔機工安全生產製度

二、鋼筋機械化工安全生產製度

三、翻斗車工安全生產製度

四、挖掘機工安全生產製度

五、蛙式打夯機工安全生產製度

六、木工機械工安全生產製度

七、推地機工安全生產製度

八、現場內機車駕駛工安全生產製度

第七章建築現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築安裝工人安裝技術操作規程

三、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四、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五、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六、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七、插口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八、吊籃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九、橋式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

十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十三、龍門架及進架物料提升安全技術規範

十四、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

十五、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第八章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制度

第九章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十章有害作業勞動保護制度

第十一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第十二章工程隱患監控與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章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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