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權有哪些,人權包含哪些內容

2021-03-03 22:07:34 字數 5323 閱讀 2022

1樓:嘆笑一世傾城

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

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權利。

人權包含哪些內容

2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

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1.平等權

2.人身自由

3.文化教育權利和自由

4.政治權利和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

6.宗教信仰自由

4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人權就是人生而帶來的權利。哪些是人生而帶來的基本人權呢?

1、生命尊嚴權。

2、自由權。

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是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一系列自由權的總稱。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於每個人都是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存在,每個人都應當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約束地去追求自己認為能實現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違反其意志的情況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權利,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遷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權和通訊自由。只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和促進。

3、平等權是指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駕於他人之上的機構與組織。

4、財產權——個人財產不能肆意被剝奪的權利,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採取經濟行動以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它是人類謀求生存、發展、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的延伸,是有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

財產權,在下列特定情況下可以受到「輕微」的侵犯:1)緊急情況;如救人性命。2)非常緊迫的理由;如警察為追捕歹徒而臨時佔用私人物品等。3)事後有充分的補償或者能帶來巨大利益。

貢斯當認為財產權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的公約」;財產權不是先天的,不是先於社會和獨立於社會的,不是個人固有的權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關的自由則是先天的,是個人固有的權利,它們是不需證明而合法的。

5、反抗壓迫的權利是指人對正義公正的追求以及對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權利的行為的反抗的權利。正如《美國獨立宣言》所指出的,**的權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損害人民所擁有的這些權利,「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

革命不過是反抗壓迫的一種形式,暴力革命作為極端的形式,同樣是基本人權之一。旨在顛覆**的行為自然無須經由現行的法律的恩許,也不會獲得恩許。

人權的主要內容是自由、平等和博愛。自由是什麼?如果你是一隻鳥,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條魚,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馬,自由就是草原。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為鳥之

一、魚之

一、馬之一的方式而已。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

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範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人權是建立其他權利的基礎,人權是法治的基礎,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都是法定的權利,只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我們可以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我們可以把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統稱為「法定權」。法定權是從人權派生的權利,是法定的權利。

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並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的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的制度與政策,例如,實行民主憲政、保障人權、實行民主選舉制度、主張**政治、保障言論自由、採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會(如司法獨立)、主張軍隊國家化等

5樓:匿名使用者

立法權,執法權,監督權,監察權,審判權,檢查權,宣傳權,守法權

6樓:匿名使用者

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史的人權稱為第一代人權,民族自決權稱為第二代人權,發展權稱為第三代人權。

第二代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適當生活水準權.社會保障權,健康權,教育權,閒暇和娛樂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反抗剝削和壓迫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國家」概念的影響,尤為發展中國家所提倡。這一代權利依據的是「平等」思想,並保證人們真正有可能獲得實質性的平等的社會和經濟利益、服務和機會。《世界人權宣言》首先在國際層面將這一類人權包含在人權概念中,此後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法律形式確認了這類人權。

這一代權利又被稱為「積極權利」,即權利的實現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措施和步驟。它們是對第一代人權的補充。

7樓:王保長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1]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人權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酷刑和**。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祕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人權的價值依據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絕提供合法的途徑。

馬裡旦說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2]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程序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儘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

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西塞羅曾說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

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3]

人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個曖昧不明的理論模式。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並由此了曠日持久的爭論。但這並不影響人權作為一種廣為接受的標準。

[編輯] 人權的主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這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編輯]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

[4]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5]

自由權。"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侷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

公民權和人權有什麼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1、主體不完全相同。狹義的公民權僅限於有本國國籍的公民;而人權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國公民外,還包括在本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此其一。

其二,公民權的主體是單個人,而人權的主體既包括單個人,也包括集體、群體如民族、國家、婦女、兒童等。

2、適用範圍不同。在一個特定國家裡,只有本國公民才享有公民權,在該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沒有公民權。例如各國憲法中規定,選舉權、被選舉權、直接或派代表參與國家管理權、政治地位平等權、平等擔任公職權、全民公決權、自由回國權、擔任**和國會議員的資格等均屬於本國公民專有權利,非本國公民不能享有。

而各種人權則適用於一國領域內的所有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3、屬性不同。公民權僅有法律屬性;而人權除了法律屬性外,還有道德屬性和政治屬性。從每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的角度看,人權屬於道德範疇即應有權利。

從20世紀50年代起,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將人權作為國際政治鬥爭的工具,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給人權塗上了濃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權具有了政治屬性。

4、表達方式的差異。公民權,一般各國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而人權,有的國家在憲法中有規定,有的國家並未在憲法中規定(目前將人權寫入憲法的國家近40個)。當然,憲法中未規定人權的國家不等於沒有人權,因為國際法也是人權法的重要淵源,凡是加入人權公約的國家都必須尊重和保障相關人權。

5、實施和監督機制的差異。公民權的實現靠國內法保障,有執法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監督。人權的實現除了國內法和國內機關的保障外,還有國際法和國際人權組織的監督。

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機制就包括報告制度、國家間指控制度和個人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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