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刑事律師要注意哪些細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03 20:31:29 字數 5265 閱讀 1370

1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 接受委託時。

1、 不要抱法條去見當事人,否則體現你不專業、不自信,但你見客戶前要做足功課。通過諮詢,當事人可以感覺你的專業素養。

2、 不要提供違法、違規的主意或者建議,否則,可能觸及法律紅線,引發執業風險。

3、 不要披露、炫耀自己與辦案機關的關係。**後,我們的壓力很大,當事人會要求你利用關係去辦案。對於當事人這種提問,我們可以一句帶過。

對於案件可以做初步的分析、判斷,不能承諾。

4、 簽訂合同前,需要告知風險,並簽字。比如,我們僅提供法律服務,不承諾案件結果。我們發表的專業法律意見,可能不被司法機關採信,不視為虛假陳述或承諾。

我們僅收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辦案所需正當費用,不收取其他費用。

5、 簽訂委託合同。建議三個階段一起簽訂,一次性收費。偵查階段,律師幹得工作有限,尤其是職務犯罪。如果分階段收費,後兩個階段不好收費。

6、 在合同中確定一個聯絡人,一是防不必的騷擾,二是為當事人保密案件。

7、 及時開發票,並要求其簽收回執。

8、 委託前,可以與委託人作筆錄,告知有關具體事項。

9、 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輕易退費。

二、 偵查階段需要注意細節。

1、 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手續。

2、 辦理重大案件時,建議找當地律師配合,提高服務效果。

3、 會見時,最好二人會見,以互相保護。千萬不要交嫌疑人做違法、違規的事情。

4、 及時申請取保候審,在批捕時及時發表不予批捕的意見,以書面意見為宜。

5、 家屬提供證據的,先需要篩選,接受有利嫌疑人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公證。

6、 可以向辦案機關發表辯護意見。

三、 審查起訴階段需要注意細節。

1、 以最高效的方式閱卷;

2、 案卷不得透露給當事人家屬,避免不必麻煩。

3、 重新鑑定,發現有問題的鑑定意見,及時申請重新鑑定。

4、 發現有利被告人的證據,請及時提交公訴人,說服其接受你的辯護意見。

5、 閱卷,做好閱卷筆錄,發現案卷的矛盾,帶著問題會見,與當事人核對客觀證據材料,搞清真相。

四、 一審階段。

1、 庭前會見,與當事人就辯護意見達成共識,做好發問、陳述輔導;

2、 庭前會議,有證據需及時提交,**訊問同步錄音錄影;

3、 準備證據目錄、質證意見、辯護意見,可以先複製給書記員,以便書記員高效、準確、完整記錄。

4、 被告人陳述的語氣需要有理有理、謙虛不傲。

5、 庭審時,發現新證據,當庭申請調取、申請重新鑑定。

6、 **不能遲到,穿著得體、使用法言法語,體現專業。

7、 辯護時,不要受公訴人左右,如果他說的沒有關係,不必駁他。要互相尊重,不要搞人身攻擊。

8、 庭後,及時與法官,找到突破點,喚起法官的憐憫、同情之心。

五、 二審階段。

1、 及時會見,是否上訴;

2、 研究一審判決書,哪些情節可能被二審採信;

3、 爭取二審**,說服法官。

4、 不**的案件,及時發表辯護意見,並與法官溝通。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律師**刑事案件風險很大,輕則能將辦案律師推向違反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風口浪尖,遭到當事人的投訴,受到律師協會懲戒,遭遇執業過錯賠償等;重則能使一個優秀的刑事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結束律師生涯,甚至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囚,飽受牢獄之災。所以,刑事律師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須知道**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風險並注意防範。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影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物件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

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

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

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

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實務中,律師不得祕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檔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瞭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瞭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祕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洩露,可能被認定為洩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

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

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

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

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

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總之, 刑辯律師,最講究專業水準、論辯技巧以及個人膽略,是難度以及風險最大,付出勞動最多的律師業務,是律師綜合素質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種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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