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5條

2021-03-03 21:32:43 字數 4682 閱讀 6306

1樓:瘋瘋由

第十五條 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23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條文。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定,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和地方各級人民**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按照***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定,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設定小學、 初級中等學校, 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批准。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和地方各級人民**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地方各級人民**按照***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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