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可轉債對應的股份是原有的股份,還是增發的

2021-03-03 20:27:06 字數 5403 閱讀 2793

1樓:匿名使用者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購買資金不會長期凍結,認購完畢上市後,即可進行買賣交交易,和買賣**沒有區別,所以可以進行波段操作,賺取差價。

公司原有股東按比例配售該可轉債,如認購不足餘額由承銷商認購。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不能拿原**抵換,需要拿錢購買,否則募集不到新資金。

可轉債規定期限為5年,每年都有利息分紅,是一個稀有很好的投資品種,它的特點是公司如5年發生虧損,可轉債到期後按現交易**價兌返現金,這就需要你認真研究公司基本面了,發覺不對勁及早賣出。更好的是公司連年盈利,5年到期後直接轉換變成**,這就是可轉債的含義,也是一個利好,可轉債**會暴漲。

舉例:現深圳市場上000301絲綢股份就是原來的絲綢轉債,請自行查閱資料。

可轉債**和增發有什麼區別?

2樓:國海**

你好,轉債**和增發的區別:

一個是發債券。一個發**。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

以上就是可轉債**和增發區別的相關資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可轉債具備了**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可轉換債券 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

**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

5樓:中國**探索者

一個是發債券。一個發**。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

發可轉債和增發、配股對公司來講有什麼區別?

6樓:熱戀

公司資產負債率較低,償債能力強,由於可轉債屬於債權性融資,發行可轉債融資比較適合公司現狀。而增發和配股屬於股權性融資,以該等方式融資將會進一步降低公司的財務槓桿,因此公司選擇可轉債融資方式。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佔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範,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範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資訊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範併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髮行規模、轉股**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檔案。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檔案。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檔案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式和原則應參照**發行核心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檔案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檔案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準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發行核准的規定執行。

8樓:大圓餅子臉

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條件: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要求擔任主承銷商的**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12個方面的問題,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說明。這12方面,主要強調發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近三年運作是否規範;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近三年資訊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實施辦法》對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確規定,主要是最近三年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範併產生嚴重後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應該指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較之配股和增發更嚴,門檻更高,除主承銷商要關注十二個方面的問題外,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對這一條件固然有較嚴格的一面,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新的金融品種,為保證這個品種的健康發展,就應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目前的指導思想是「扶優」,即扶持業績優良、成長性強、運作規範的上市公司。

9樓:匿名使用者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要求擔任主承銷商的**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12個方面的問題,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說明。這12方面,主要強調發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近三年運作是否規範;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近三年資訊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實施辦法》對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確規定,主要是最近三年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範併產生嚴重後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應該指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較之配股和增發更嚴,門檻更高,除主承銷商要關注十二個方面的問題外,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對這一條件固然有較嚴格的一面,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新的金融品種,為保證這個品種的健康發展,就應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

目前的指導思想是「扶優」,即扶持業績優良、成長性強、運作規範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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