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怎樣審理

2021-03-03 21:18:13 字數 5837 閱讀 6167

1樓:

1.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

決。人民法院經查明確系本人重新出現,應當作出新判決。新判決的內容是撤銷原判決和其他必要的事項。

2.關於財產的處理。新判決作出後,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財產代管人應當向被宣告失蹤又重新出現的人返還財產。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現的人如果要求返還被繼承的財產,繼承人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發生爭議的,另外起訴,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審判。

3.關於婚姻關係。在宣告失蹤後,被宣告失蹤人的配偶已辦理離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的,應當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雙方自願結婚的可以再辦結婚登記;不自願結婚的,不能強迫辦理結婚登記;配偶離婚後已婚的,原來的婚姻關係不能自然恢復。在宣告失蹤後配偶。

未辦理離婚,在宣告死亡後配偶未再婚,則婚姻關係自然存續。在宣告死亡後配偶已婚的,原婚姻關係不能自然恢復。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怎樣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

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並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式才能確定。

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失蹤人享有什麼權利,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條文嗎? 30

3樓:小妖繫鞋帶

宣告公民失蹤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村長說的不算。另外,不知道你們村發的是什麼地,是宅基地還是承包的土地,如果是承包的,則在承包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情況下承包經營合同解除。宅基地發放則需要本人申請,村裡討論,鄉鎮**稽核、縣**批准這些過程,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你可以再諮詢別人看看。當然我個人看,失蹤不等於死亡,尤其是宣告失蹤,其權力應當得到維護和保留。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係,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係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三)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

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並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式才能確定。

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四)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後果

下落不明人被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後,該下落不明人即成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應當由其財產代管人代管。代管人的職責是管理和保護失蹤人的財產。

因此,宣告失蹤後,代管人可以以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其中,「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可以以代管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失蹤人的債務人清償到期債務。失蹤人的債務人拒絕償還其對失蹤人的債務的,財產代管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債務;失蹤人的財產受到侵害時,財產代管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除了法律規定外,財產代管人不得處分失蹤人的財產,不得將失蹤人的財產據為己有。

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並不因宣告失蹤而消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蹤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與失蹤人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係,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也不發生變化。

4樓:法律實務研究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的,不影響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雖然自然被宣告失蹤,如果他仍然存活,他仍然擁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宣告失蹤對他實際的法律行為沒有影響。

民法中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式都各是什麼?分別作答(標明條件和程式字樣)~~~

5樓:林葉雨下

一、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②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③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的程式如下

①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③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四、宣告死亡的程式如下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①宣告失蹤並非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所謂的下落不明不必須以宣告失蹤來確認)

②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③同一順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宣告公民失蹤或者死亡須經什麼申請

宣告失蹤或 copy者宣告死亡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 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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