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跡鑑定當事人不在有效嗎,做筆跡鑑定一定要雙方同意嗎?

2021-03-03 21:18:13 字數 4263 閱讀 9238

1樓:陳光律師

筆跡鑑定有

來私自鑑定和法源院委託:

看樣子你的鑑定屬bai於法院委託的情

du況,如下流程:

1、首先該鑑zhi定必須要得dao到法院的認可,認為其實審理中的關鍵證據,法院才會接受你的鑑定申請;

2、將檢材與樣材提交至法院,法院會將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樣本連同檢材送至隨機抽取或雙方都無異議的司法鑑定所;

3、司法鑑定所做出結果後直接返回法院。

這裡送送檢材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如你所說,筆跡材料是在法院書寫的,如雙方當事人已經認可該送檢材料,其鑑定程式和材料在沒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況,鑑定結果是有效的。無需當事人在鑑定現場。

做筆跡鑑定一定要雙方同意嗎?

2樓:匿名使用者

1、「做筆跡鑑定一定要雙方同意嗎?」:不需要。

2、按規定:在你們雙方協商不成時,法院有權指定鑑定機構,如果已經有法院的指定,事情可能不太好辦了,麻煩不在對方是否承認,而在於法院的態度。

如果是在法院沒有指定前你自己找了鑑定機構,當然不存在這問題了。

3、「是不是對方不同意或不承認就不能做證據呢 」:

(1)不是,只要鑑定機構有相應的鑑定資格、鑑定過程和鑑定方法沒有瑕疵,鑑定結論就可以作為證據。

(2)對方如果不承認鑑定結論的效力,應當由對方舉證證明鑑定機構無資資格、鑑定人員無資格或鑑定程式、鑑定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來證明鑑定結論無效,如果對方拿不出以上證據,其不承認鑑定結論的請求就不應被支援。

附:(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3)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不一定,起訴後,申請法院鑑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4樓:揚州老金

筆跡鑑定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基於何種情形,如一方是數年前所寫鑑定又有何效力。至於是否要對方同意無此必要,如字跡是近年所寫,一方不同意鑑定即構成舉證不能。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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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筆跡鑑定,在法庭上做為證據的可靠性有多高?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應該是民事案件的筆跡鑑定吧。

一般情況下,筆跡鑑定都是用在關鍵的證據上面,對於一些直接關係到案件事實認定的時候做筆跡堅定的話,法院當然回重視。如果做的筆跡鑑定只是用來做為輔助證據的話,那就有點殺雞用牛刀的感覺。個人所見過的筆跡鑑定的案件一般法庭都是特別重視的。

(鑑定手寫遺囑筆跡等等。)

對於其可靠性或者說其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這不好說,但是確定的是可靠性的決定因素是鑑定機構的專業素質。權威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出來之後還是有很強的證明力的。也即時說,要做筆跡鑑定就去專業的/級別高的鑑定機構去做。

省得出庭後因為沒有說服力對方要求重新鑑定,拖延時間。

7樓:戚廣利

筆跡鑑定屬於證據的一種,在法庭上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8樓:匿名使用者

筆跡鑑定是重要的鑑別手段,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情的走向

對方不配合做筆跡鑑定怎麼辦

9樓:迷人少女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後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沒有進入司法程式,當事人一方無權強制要求對方做筆跡鑑定,不配合也沒有法律後果;如果進入了司法程式,司法機關可以要求對方配合作筆跡鑑定,以澄清事實,對方不配合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至少,司法機關可以推定事實的成立,作出與其不利的判決或裁定。

11樓:鹽粒兒

您好,走訴訟程式,有異議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做筆跡鑑定,法院會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去做,比對的樣本不是讓他現場來寫,而是找有效力的文書籤字。

12樓:郝孝偉律師

你好,如果已經起訴到法院了,對方不配合導致鑑定無法進行的,那麼法院一般會支援你方訴求的。

13樓:和烏鴉

這其實不是你該考慮的問題,偵查機關會想辦法的。

14樓:勤勞的老克

法院可要求其做鑑定,如不配合,法院可記錄在案,視作其棄權。

被告不承認寫了借條,申請了筆跡鑑定。法官讓被告筆跡時,不讓原告當場監督,為什麼,這程式合法嗎?

15樓:阿元

被告申請筆跡鑑定,應當由原告在場的情況下親筆書寫姓名,作為鑑定的依據。

沒有被告在場確認,這樣的鑑定結果很難讓原告認可。

16樓:就是杜鵑

你好,司法鑑定是嚴謹的,鑑定機構有自己的法律程式,一般鑑定都不需要申請人到場的,法院的做法並不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不承認借條該咋辦呢?

1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了以後,原告有欠條,被告不承認,讓被告做筆跡鑑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沒有申請司法鑑定,並且出具鑑定費就等於放棄申請鑑定。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自己找鑑定機構做的筆跡時間鑑定鑑定有效嗎

19樓:匯法網

無效復。筆跡鑑定應該制由法院確定鑑定機構。bai

筆跡鑑定du一定zhi要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dao行鑑定,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筆跡鑑定,必須提供檢材,就是由被鑑定的人提供自己的筆跡,然後與需要鑑定的標本進行對比鑑定。

如果不是由法院來委託,就無法保證檢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樣也就無法保證鑑定結論的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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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起反訴時,法院以不在審查範圍之內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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