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死亡能否確定當事人就是真的死亡了呢

2022-05-20 01:33:58 字數 3734 閱讀 9781

1樓:重案先鋒

既然醫院已經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死亡,那麼他也肯定是依據心跳、呼吸、腦電圖等才做出診斷的。失血性休克只不過是導致死亡的原因。

如果經過司法精神病鑑定是精神病,且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麼他就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有部分行為能力,那就負部分刑事責任,看具體的鑑定書。

一個踩三輪車的人家庭背景很厚?這個不說了。踩三輪車的可以是間歇性精神病,在他發病的時候還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現在問題就是那個人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如果你不相信**的鑑定書,你可以要求重新做一次精神病鑑定。至於法院最後採納哪個結論就看法院了。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後如何確定當事人

2樓:

1.被告死亡的案件,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時依法終止訴訟。

2.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1)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裡,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2)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3.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3樓:淡聊祭

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被告的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如果經通知參加訴訟,依法變更被告。如果經通知,其繼承人不參加,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並可以強制執行被告的遺產。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4樓:來這看看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後由被告的繼承人來參與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繼承人蔘加訴訟。

法律規定在訴訟中,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人的案件終結訴訟,但被告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況下如何處理,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審判的角度出發,結合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就被告死亡後,有無遺產,有無繼承人,有無責任承擔人的不同情況下,案件的處理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一)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裡,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如果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不能簡單地直接將其列為被告,但是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係,應當將其列為第三人,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死亡的案件,還需要同時滿足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才能依法終止訴訟。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時滿足三條規定才能依法終結,這個問題已經在上述第一個大問題中進行了闡述,此處不再重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案件主體是公民、法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三、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處理。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應當承擔的義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5樓:浩

多年來,我國理論界很少有學者關注當事人確定理論,當事人確定理論及相關法律制度、規範的缺失使案件審理實務中遇到類似情形時往往無所適從,這也是眾多法官面臨的實踐課題。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為保證被告死亡後相關訴訟程式的公正性、連續性和完整性,可以增設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的,存在繼承人的,不論被告人是否確留有遺產、不論繼承人是否下落不明,均依法確定所有繼承人為案件當事人,通知其參加訴訟,下落不明的繼承人通過公告的方式保障其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參加訴訟的不影響程式的進行。

二、在如上所述,在確定了新的訴訟當事人之後,經過審查,死者確實留有遺產,所有繼承人也已經明確表示並確已放棄所有財產繼承權的情形下,設計「替代程式訴訟」制度,依照法律規定由替代訴訟人替代死者參與訴訟程式,或者在查明原告所訴事實的基礎上,直接判決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償還相應債務。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步確定死者留有遺產,案外人對該財產權屬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為案件利害關係人,通知其參加到訴訟當中來,以此保障原告實現民事實體權益的程式公正性。 謝洪玲

失血性休克,是輕傷還是重傷?

6樓:g買了否冷

失血性休克一般指大量失血導致的休克,屬於輕傷。失血後是否發生休克不僅取決於失血的量,還取決於失血的速度,休克往往是在快速、大量(超過總血量的30%~35%)失血而又得不到及時補充的情況下發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擴充套件資料

鑑定輕傷、重傷的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失血性休克一般指大量失血導致的休克,屬於輕傷。

根據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