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合法建築,違法建築,臨時建築

2021-03-04 05:10:59 字數 1081 閱讀 2903

1樓:建管家

所謂合法建築,是指依照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施工前已經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或者施工後補辦了相關批准證書、權屬證書的建築物利構築物;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而擅自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利改建的建築物利構築物;臨時建築,指單位利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在本案中,崔某用來做生意而臨時搭建的活動板房即屬於臨時建築。

對於合法建築、違法建築利臨時建築,在被徵收時,應當根據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性質作出是否予以補償的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利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利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本案中,由於劉某某的商鋪在建築時就已經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違法建築,因此,劉某某無法獲得補償。

合法建築,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該如何認定

2樓:愛喝粥

合法建築,是指依照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施工前已經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或者施工後補辦了相關批准證書、權屬證書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鎮人民**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的批准而擅自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對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臨時建築,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足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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