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關於工作申請離職一直不批准之類的規定嗎

2021-03-04 04:23:01 字數 671 閱讀 1924

1樓:風中琴聲老祖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離職的程式:

(一)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提前3條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辦妥《離職報告表》,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

(二)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稽核批准,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後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

若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的,你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理由不當,勞動仲裁必定對你不利。

第二,向公司提交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主要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也就是說,你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把你辭職的責任儘量推給公司。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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