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要承擔什麼注意義務,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需要什麼條件

2021-03-03 21:02:46 字數 5566 閱讀 9963

1樓:似水流年

《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此條規定,筆者認為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存在問題。

主要依據監管機關的審查判斷和行業評判。在此前的《通知》中,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業務中的注意義務做特別注意和一般注意的區分,我們便可認為,律師從事**法律業務的過程中始終應以律師的專業身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管理辦法》第14條旨在強調律師在與法律相關業務事項上的特別注意義務,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卻很有可能降低了律師在某些事項上的注意義務標準。

筆者認為,律師在從事**法律業務過程中,作為法定的參與者,對社會公眾和投資者負有責任,即使並非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律師對其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標準也應當高於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否則便有悖於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業務原則。監管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對「與法律有關的業務事項」的認定應當從寬把握,以保證在律師能勤勉盡責地核查和驗證的範圍。

此外,特別注意義務與普通注意義務的區別並不存在一個明確的、可量化的標準。對特別注意義務的判斷,宜採取同行業內,從事相同業務的律師一般情形下通常會履行的注意義務作為標準進行判斷。 《管理辦法》第15條明確提出了**業務中的「公共機構」這一概念,包括了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公證機構。

該條規定律師從上述「公共機構」處取得的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而不需要再另行核查和驗證。這一規定有利於明析中介機構在**業務中的職能劃分,提高業務效率。然而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關注,即當其他公共機構文書本身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從而導致律師據其作出的法律意見資訊披露不實時,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依照《**法》第173條的規定,律師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從《管理辦法》第15條來看,律師依此條款在法律意見書中採用其他中介機構文書時,對與法律相關業務以外的事項只需要履行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這可能會導致這樣一種局面的出現:

律師即使對其所依據的其他中介機構文書的虛假陳述知情甚至是存在串通的情況下,只需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便可輕易地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從而逃脫對投資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

律師要承擔什麼注意義務

2樓:磑緟焵

《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此條規定,筆者認為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存在問題。

主要依據監管機關的審查判斷和行業評判。在此前的《通知》中,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業務中的注意義務做特別注意和一般注意的區分,我們便可認為,律師從事**法律業務的過程中始終應以律師的專業身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管理辦法》第14條旨在強調律師在與法律相關業務事項上的特別注意義務,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卻很有可能降低了律師在某些事項上的注意義務標準。

筆者認為,律師在從事**法律業務過程中,作為法定的參與者,對社會公眾和投資者負有責任,即使並非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律師對其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標準也應當高於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否則便有悖於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業務原則。監管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對「與法律有關的業務事項」的認定應當從寬把握,以保證在律師能勤勉盡責地核查和驗證的範圍。

此外,特別注意義務與普通注意義務的區別並不存在一個明確的、可量化的標準。對特別注意義務的判斷,宜採取同行業內,從事相同業務的律師一般情形下通常會履行的注意義務作為標準進行判斷。 《管理辦法》第15條明確提出了**業務中的「公共機構」這一概念,包括了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公證機構。

該條規定律師從上述「公共機構」處取得的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而不需要再另行核查和驗證。這一規定有利於明析中介機構在**業務中的職能劃分,提高業務效率。然而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關注,即當其他公共機構文書本身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從而導致律師據其作出的法律意見資訊披露不實時,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依照《**法》第173條的規定,律師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從《管理辦法》第15條來看,律師依此條款在法律意見書中採用其他中介機構文書時,對與法律相關業務以外的事項只需要履行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這可能會導致這樣一種局面的出現:

律師即使對其所依據的其他中介機構文書的虛假陳述知情甚至是存在串通的情況下,只需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便可輕易地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從而逃脫對投資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

注意義務的具體要求包含哪幾個方面

3樓:華律網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合同履行實現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標的、數量、標準、價款、時間、地點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並保留好實際履行的書面材料原件,如收貨單、驗收單、收條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隨意變更否則變更方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不同型別的合同要注意的具體事項也不同。

4樓:x筱瓶子

注意義務含義包括以下內容:

一、注意義務是義務主體謹慎地為一切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

二、注意義務雖然具有普遍性但卻只存在於特定主體之間。

三、注意義務是義務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為自己行為時不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法律義務。

四、注意義務是溝通行為人與過失侵權的橋樑。

五、注意義務包含兩部分內容。分別為:

一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預見義務;

二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避免義務。

六、注意義務不能給履行該義務的行為人帶來利益。

七、注意義務未被履行,義務主體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論注意義務的**是什麼,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成了約束行為人的義務,它就成了法律義務,就成了行為人採取行動時應當遵循的規範。行為人違反此種規範而給他人造成損害者,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樓:皇冠本田

一般來說,注意義務含義包括以下內容:

一、注意義務是義務主體謹慎地為一切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

也就是說,注意義務是法律義務而非道德義務。此義務具有當為性,義務主體不得拋棄、轉讓,如果義務主體沒有履行注意義務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亦即注意義務是在法律的層面上而言的,儘管道德乃法律規則的最高評判標準,注意義務的存在也不可能完全離開道德規範的影響,但是,注意義務仍然不屬於道德義務的範疇。

二、注意義務雖然具有普遍性但卻只存在於特定主體之間。

任何一項注意義務都是特定人對特定人的,即便絕對義務也是如此。例如,不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注意義務可以存在於陌生人之間,但是,一旦需要確定注意義務時,則這樣的陌生人就因行為人的加害行為而聯絡在一起,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就特定化了。

如果當事人之間先前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如商業上的合作關係、委任關係等等,則這種既有關係是課以注意義務時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一人對他人存在積極作為義務時更是需要他們之間存在特殊的關係,比如旅館經營者對其旅客因存在住宿合同關係而負有人身安全保障義務。

三、注意義務是義務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為自己行為時不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法律義務。

換句話講,注意義務乃普遍性的消極義務而非普遍性的積極義務。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權、人身權和智慧財產權等民事義務,這是法律要求每個公民、法人對他人所負的一般性義務。此種義務也稱為普遍性的不作為義務。

違反此種義務,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四、注意義務是溝通行為人與過失侵權的橋樑。

沒有注意義務,未違反注意義務,自然談不上過失行為,更談不上行為人過失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換句話講,注意義務框定了行為人在法律上進行選擇的行為模式,是對於行為人過失的判定依據。

五、注意義務包含兩部分內容。分別為:

一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預見義務;

二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避免義務。

六、注意義務不能給履行該義務的行為人帶來利益。

義務的履行的確可能給權利主體帶來利益,然而,義務主體卻不能從履行義務的自身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只能從其他義務主體同樣履行義務的相應行為中獲得利益。例如,汽車駕駛員在道路上有觀察前後左右行人的注意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並不直接為駕駛員帶來利益,由於駕駛員要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而需要放慢行駛速度,駕駛員可能因此而承受時間上的甚至經濟上的損失。駕駛員要獲得利益,必須依賴於其他駕駛員也履行注意義務,以防止道路堵塞或發生交通事故。

這就是說,注意義務的主體要從履行該義務中獲得利益,必須依賴於其他注意義務主體也履行注意義務。

七、注意義務未被履行,義務主體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論注意義務的**是什麼,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成了約束行為人的義務,它就成了法律義務,就成了行為人採取行動時應當遵循的規範。行為人違反此種規範而給他人造成損害者,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需要什麼條件

6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十六條、十七條,一般情形應當是由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特殊情形(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下指定個人擔任管理人。但無論何種情形,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概括地說,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執業要點就是依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勤勉、忠實地執行職務。

所謂的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在民法理論中,是指程度最高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從程度上分為三個層次,以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最低,同一注意義務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它要求行為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既不是處在一般普通人的位置,也不是處於處理自己事務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一個有相當知識經驗人的立場上承擔注意義務。

因此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僅高於同一注意義務,而且更高於普通人的注意義務。這種標準是客觀標準,是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該做到為標準。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必然要處理大量的法律事務和與法律有關的非法律事務,所以律師作為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在執行管理人職務時,應當承擔最高的注意義務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要求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全部過程中間始終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適度的謹慎。缺乏職業敏感可能導致律師怠於行使管理人的職權,過度謹慎可能會喪失擴大債務人財產的機會,而不慎可能會使自己陷入爭議和風險之中。

只有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適度的謹慎,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才能真正履行勤勉、忠實的法定義務。

具體而言,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應當做到:

1.妥善管理

(1)按預定方案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妥善管理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的債務或者交付的財產;

(3)按照財產狀況報告的內容,妥善管理債務人的財產;

(4)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2.穩健經營

(1)按不同破產程式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2)嚴格控制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3)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作出經營判斷,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4)謹慎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作出經營判斷,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6)必要時,聘用其他專業人員輔助破產管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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