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什麼叫不可抗力

2021-03-03 21:02:46 字數 3379 閱讀 3237

1樓:法律實務研究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冰雹;**行為: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樓:

戰爭,自然災難 請採納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3樓:民商法苑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不同之處主要有:

(1)兩者構成履行障礙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構成履行不能,而後者未達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其履行極為困難並導致顯失公平。

(2)前者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產生損失,即可免責,法院無裁量餘地;後者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只是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權。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發生,無需人為介入,後者的效力非自然發生,是否構成以及相應效果須取決於法院的裁量。

(4)前者從違約的角度出發,解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後者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解決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繼續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4樓:風翼殘念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冰雹;**行為: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不可抗力的分類: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儘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颱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

(2)**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後,**頒佈新的政策、法律或採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干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

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干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禁令、禁執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

這種區別是由於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1)標的物滅失;

(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

(3)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

(6)**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

綜合上面的介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5樓:金沙專利司法網

合同法有直接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請問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那些?

6樓:雪人晒太陽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包括自然災害、**行為、社會異常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現實生活中嚴重的自然災害,例如洪水、**、冰雹、颱風等。**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當局頒發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社會異常事件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

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一般指:**、水災、火災、暴風雪等自然災害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的調整。但不可抗力其實是可以約定的,有些時候,雙方會把罷工等事件也約定為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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