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用證案例分析題?
1樓:雙魚週一
ucp600》第30條規定:
a.凡「約」或「枯基大約」的詞語用於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被解釋為允許對相關金額、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貨物數量不超過5%的增減幅度是允許的,只要信用證沒有以包裝單位或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以及支取的總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即使不允許部分沒巧謹裝運,也允許信用證金額有5%的減少幅度,其條件是:若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的貨物全部裝運;若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被降低;或第30條b款不適用。
當信用證規定了明確寬埋的機動幅度或使用了第30條a款提及的詞語限制貨物數量時,該減少幅度不適用。
根據上述規定,信用證支取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總金額。本案中,單據(包括匯票)金額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證允許的最大金額,故議付行拒付合理有效。
2樓:蓮湖天
信用證業務下必須"單證相符"。
統一慣例》中對開證行正世的責任有如下規定:開證行必須合理謹慎地稽核一切有關單據,並。
從表面上確定其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是否承擔凱賣付款的責任。因此,銀行舉孫肢付款。
的依據只是看單據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戶如何表態之類事宜。不論我方所提交發票。
金額與信用證金額多出多少,都以單證不符論處而拒付。
1.案例分析題:我某進出口公司收到國外信用證乙份
3樓:網友
(1)為什麼銀行會拒絕議付?
提單日前5月29日,6月18日交單,超過了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銀行因此拒付。
2)該進出口公司將面臨怎樣風險?
如果對方不接受不符點,出口公司就收不到貨款。
信用證案例求解
4樓:印駿詩幼儀
本案合同規定按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檔案,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銀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責任。由於銀行開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證,而且按一般慣例規定,銀行只管單證,不管貨物,當銀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時,只要單證一致,作為開證申請人的買方就必須付款贖單。本案合同項下的買方,以上一批交貨質量有爭議為由而拒絕向銀行付款贖單,是毫無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決正確。
5樓:網友
信用證是單證買賣,不按規定裝運吃虧的是自己。該公司不按信用證規定的做法是自討苦吃。
買方有理由不付款,你說合理不合理呢!
6樓:劍魚遊走四海
不合理——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信用證一經開出,就不受合同的約束,而是憑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且信用證的修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而不能夠部分接受部分拒絕。
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沒有理解信用證的性質——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在接受信用證的修改時沒有全部接受,則如果仍按原信用證的允許分批裝運安排分批裝運的話,那麼肯定是交單不符,開證行將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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