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二十五條
1樓:李俐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宣告,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宣告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在某些特定的國際展覽會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需要得到臨時的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此作出了規定,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也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巴黎公約是在其第十一條中作出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禪差予以臨時保護;
二)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後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此猜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
三)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檔案,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於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於展出商品上的商標,所作的臨時保護,主要內容為:
1.列入保護的範圍為中國**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2.保護物件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書面宣告,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式;
5.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宣告後,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檔案,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是從法律上完善了關於優先權的規定,與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是相對應的。優先權的有些規定的具體實施是比較複雜的,應當注意瞭解其具體條件和具森襲型體程式,理解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和實際利益。
宋史列傳第五十的全文翻譯,宋史列傳第五十的全文翻譯
譯文 吳育,字春卿,是建安人.父親叫吳待問.吳育年少時特別聰穎,博學多才,考中進士,參加禮部考試也第一,考中甲科.連續主持臨安,諸暨,襄城三縣的工作.自從秦悼王埋葬在汝地以後,其子孫跟著葬了一些,而且都是由宦官負責.每年上墳的人,來來往往索要財物,嚴重干擾州,縣的工作和生活.吳育在襄城主持工作時,請...
商標法對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有哪些限制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 國旗 國徽 國歌 軍旗 軍徽 軍歌 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國家機關的名稱 標誌 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 圖形相同的 二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 國旗 國徽 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 同意的除外 三 同 間國...
請幫我解籤,急 !問姻緣。第五十首籤 戊癸 上平 蘇東坡勸民
人說今年勝舊年 也須步多要周旋一家和氣多生福 萋菲讒言莫聽偏 釋解 功名 百尺竿頭 再接再厲 必可得耶 且是高耶 六甲 身心調適 正當時也 留心生活 必祐佳音求財 押之得之 雄心勃勃 可助苦幹 不宜過頭 婚姻 街可之緣 惟多觀察 認可則結 否則分手農牧 年初見之 有奸兆頭 入秋之後 出乎意外 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