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實踐中的憲法嗎

2025-07-09 04:40:12 字數 1955 閱讀 5739

1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憲法的核心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所以憲法螞納穗規範主要有兩部分,其一為國家權力的劃分和國家機構的設定,其二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對於國家權力的限制,主要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對於司法權力和立法權利而言,他們對於公民的侵害不是直接的,其危害程度也不如行政權力那麼廣泛的深入。因此限制行政權力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核心。

除此之外,現代國家承擔悶卜著大量的社會服務義務,而這些義務的履行也是通過行政機關達成的。 而行政法正茄鬥是限制和規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行政法通過對行政權力的限制防止行政機關侵害公民利益,同樣行政法通過對行政權力的規範保證行政機關履行服務社會、管理社會的職責。

因此,憲法規範的內容(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法進一步具體規範的。因此有人認為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或者說行政法是活的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法在具體實踐中的應用: 因此有人認為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法院執行庭查詢被繼慎春承人存款或者說行政漏搭法寬搜耐是活的憲法。

3樓:網友

我感覺是的,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行政法和憲法大部分內容很相似。

簡述憲法與行政法的聯絡與區別。

4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憲法與行政法有共同的理論基礎,但在具體原理的構成上,實際存在一定的差異。

1) 憲法與行政法的共同基礎。憲法與行政法在學科的構成上具有共同的基礎。具體表現在:

憲法與行政法的調整領域是相互交叉的。憲法調整國家權力的整體活動與結構,而行政法的調整領域主要是行政權的構成與具老鉛體活動。憲法與行政法在行政權的調整過程中遵循共同的規則。

憲法與行政法共同研究公法現象,研究問題的意識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公法領域內,憲法與行政法體現國家權力與公益、他律及倫理的要求。

2) 憲法與行政法的差異性。其差異性主要表現在:①調整方法和調整原理上的差異。

由於憲法的政治理念性比較強,在具體調整方法上往往與政治學、法哲學等學科相互聯絡,而行政法概念與體系的確定往往更多地依賴民法學及既存的法律部門,其技術色彩十分濃厚。②從法律規範等級序列角度看,憲法與行政法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憲法規範族滲是創設行政法規範的上位規範,是行政法規範發揮作用的基本依據。③憲法與行政法的具體原則運用過程有一定的差異性。

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呈現兆含脊出利益平衡與協調的政治理念性,與政治學等學科存在密切的聯絡。但行政法自確立起自主性權威以後,至少在具體原理的運用上與民法學等學科關係密切,在概念與體系的構成上,保持其自身的特點。如在行政行為的概念構成上,憲法學原理的理論支援是有限度的,但在民法學原理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則對行政法發展,特別是行政作用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行政法理論中的有關行政處罰的問題,更多地運用了刑法的原理等;而行政訴訟理念與結構的產生,除反映憲法理念外,更多地反映了民事訴訟法的原理。

應從憲法與行政法的聯絡和區別兩個方面。

如果理解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5樓:aaron丶

一級學科:0301 法學。

二級學科:030103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國家重點學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浙江大學。

國家重點(培育)學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武漢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的聯絡與區別

6樓:陳金鑫

限制**權力和賦予民眾權利是共同點,另外,憲法沒有對民眾的限制,但行政法上有一些具體的限制,但也只限於行政法。

7樓:aaron丶

一級學科:0301 法學。

二級學科:030103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國家重點學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浙江大學國家重點(培育)學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武漢大學。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單行條例嗎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 規章。省 自治區的人民 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 制定的規章。...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是行政法規嗎

你好,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是 頒佈的行政法規.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法規體系構成為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安全技術規範 引用標準五個層次 第一層次 法律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層次 部門規章事故處理規定等總局令 第四層次 安全技術規範各項技術規程 規則 第五層次 ...

法律中管轄異議是什麼意思,行政法管轄異議的定義以及它有什麼意義????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