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更新了哪些內容呢?
1樓:張春利
法律分析:更新了以下內容: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蠢早,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並檔物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絕液者支付經濟補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如何更新
2樓:姚吉志
勞動合同法》更新了下列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制度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制定製度應當與工會代表商量,對於其中不適當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以及對於涉及勞動者的制度,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敬爛盯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歷早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亮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樣的勞動合同法是合法的嗎,這樣的勞動合同法是合法的嗎?
一 首先需要知道的安家費 和戶口遷移費是否有實際發生?也就是是否真實存在或直接發放到你手裡?如果沒有,這個是不需要支付的,有的話,依照合同內容恐怕是難以避免 二 新員工補貼是否實際在合同約定工資外實際支付?如果有的話,也會存在一定爭議 三 引進學生成本費用這個肯定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這個絕對不需要支...
《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包括的。根據我國 copy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這個工資是指職工在和公司接觸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題主前十二個月的工資 包含的獎金和所有福利 平均後就是月工資了。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七...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是一種什麼關係
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關係 調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 勞動合同法 調整的勞動關係是一種什麼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絡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 勞動者 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