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留置權是什麼, 租賃留置權是怎樣的成立

2025-06-15 13:25:06 字數 3294 閱讀 8078

1樓:偉哥易中天意

一、什麼是租賃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二、留置權在什麼情況下成立?

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三、租賃留置權的意義以及效力。

留置權的意義在於保護雙方利益,所以留置權具有以下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四、租賃留置權主要體現是什麼?

現在大多租賃留置權主要體現在押金上,也就是說住戶與租戶在達成協議後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大多會有押金這樣的說法,這個他、押金會在合同到期時予以退還,但是如果住戶在居住過程中,對租戶的房屋造成了損壞,租戶就有權使用租賃留置權,扣除住戶的押金。

以上是關於什麼是留置權,怎樣行駛租賃留置權的一些介紹,關於租賃留置權,我相信現在大多數年輕人都懂,所以希望大家在居住過程中,儘量保證他人的不動產財產安全,不予以損害,這樣既保證了自身利益不被損害,同時也保證了他人的財產安全。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有:

1.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過清償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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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範玲玲

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碼孫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下列要件租賃留置權成立: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3.動如友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遲橡鏈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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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劉偉長

留置權豎頌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櫻老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下列要件租賃留置權成立: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餘頌鄭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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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陳樹田

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下列要件租賃留置權成立: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3.動產之佔有與寬寬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孝返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慎慎亮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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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李俐

租賃留置權的法律概念為債權人由於合法原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租賃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債權已過清償期等。

一、留置權實現的方式是什麼。

留置權實現的方式如下:

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2、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達成協議的,可以委託拍賣機構自行拍賣;

3、債權人可以依法**留置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此早利。

二、買賣合同中債權人有沒有留置權。

買賣合同債權人一般是不享有留置權的。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權人森銀雀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搏悔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其他規定等。

三、留置權的要件。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為: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3、債權和債權人佔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債權和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發生;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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