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真的存在嗎?現在還有事實婚姻的嗎?

2025-06-14 08:50:09 字數 4753 閱讀 8891

1樓:快樂答題團

我國現在對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採取的是婚姻登記主義,男女雙方只有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後,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才算確立,未辦理登記的,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就算成立,男女雙方就只能是同居關係。總的來說,現在是不存在事實婚姻了,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就不能算有婚姻關係,只能屬於同居關係。

2樓:清河大俠

事實婚姻,型塵既然有這個名詞,那它就是真實存在咐租行的。只不過如果要確認事實婚姻,需要一定的證據,比如兩人以夫妻的名義居住出入衡譁等等。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具備結婚的實質性條件,存搜握攜在事實婚姻。結婚的實皮族質條件如下:(1)雙方自願結婚;(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沒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5)無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世伏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4樓:網友

兩個人同居很長時間的事實,婚姻存在,但是應該不受法律保護,沒有證啊!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的嗎?

5樓:張亞敏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現在還有嗎?律師教您一招辨別!

6樓:唐瑤仇琴

事實婚姻就是指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而你又與對方生活在一起。

7樓:富梓維郟壬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前,男女雙方未結婚姻登記而夫妻相稱,共同生活的情況。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法律就不再承認這種事實婚姻關係了,像這種情況,認定為同居關係。

8樓:阿元

現在仍然有事實婚姻。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是在1992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生效前同居生活,並且符合結婚條件的,都屬於事實婚姻。

在1992年2月1日後同居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都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9樓:網友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0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自1994年2月1日以來,事實婚姻就不存在了。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本質要求,以夫妻名鏈旦義同居,形成的男女關係。事實婚姻有四個條件:

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的本質要求;第二,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是夫妻;第棚逗擾三,指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同居;第四,未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二條。

11樓:帳號已登出

這個事簡啟實婚姻野源當然是存在的呀。就是說很多的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就在一起生活的。而且這個對外對於親戚朋友都是以頌咐態夫妻相稱的,那麼這樣的就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還存在嗎

12樓:吳明慧

法律分析: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如今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係。自2001年12月27日起,租團隱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或巧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弊廳,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還存在嗎?

13樓:諶伶俐

法律分析:不存在。現在只要沒經過結婚登記的男女關係,都被認同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敬叢洞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鄭好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亮枯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有沒有事實婚姻

14樓:張超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是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對於不是登記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與處理。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猜大合結婚要件,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

其後的人如果要求起訴離婚,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頌兆派妻關係野賀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現在事實婚姻是否存在

15樓:胡文學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一、事實婚姻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

1、第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但是因為雙方沒有結婚證,並且在民政局沒有結婚登記的檔案,所以需要夫妻雙方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在重新辦理離婚手續;

2、第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去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原告起訴時需要提交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證據,戶口本可以顯示雙方的身份資訊情況,如果戶口本中沒有寫清楚雙方系配偶關係,可以由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雙方是夫妻關係然後找派出所蓋章確認。

3、我國自從年新婚姻登記條例使用以來,只在刑法的重婚層面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實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續。如果對財產分配不能協商,可以起訴區法院「解除同居關係,同時分割共纖搭同財產」,法院基本不審解除同居關係那個請求,只管分割財毀姿拿產。

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冊拿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現在事實婚姻還存在麼

16樓:覃永雄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乎餘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一、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陸頃空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早瞎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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