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什麼,國際法基本原則有

2025-05-31 15:30:06 字數 2403 閱讀 9625

1樓:律說律答

國際法笑或基本原則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碰叢伍、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包括各國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內政,互不侵犯,忠實履行國際義務等。根據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的規定,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鄭洞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2樓:惠企百科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侵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關係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無管轄和支配的權利。他們平等的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承擔國際法律責任。

不侵犯原則:不侵犯原則是指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他是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獨立的關鍵。

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純屬一國主權管轄的,不涉及國際義務的事項;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不得干涉任何實質上屬於一國國內管鄭亮轄的事項,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平等和獨立。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他是指國家遇有爭端應以和平方式解決,而不得訴諸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他是指各國必須自覺的、誠實的、嚴格的履行來自國際法上的法律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源於條約或是國際法其他淵源,並且在喊罩寬施用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時自我約束。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悶塌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乙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儘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

國際法基本原則有

3樓:劉俊

法律分析: 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平共處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一條 聯合國憲章所設之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及職務之行使應依本規約之下列規定。 [2]

第二條 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干人組織之。此項法官應不論國籍,就品格高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中選舉之。

第三條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組織之,其中不得有二人為同一國家之國民。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視力乙個國家以上之國民者,應認為屬於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極利之國家或會員國之國民。

第四條 一、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依下列規定就常設公斷法院各國團體所提出之名單內選舉之。二、在常設公斷法院並無代表之聯合國會員國,其候選人名單應由各該國**專為此事而委派之團體提出;此項各國團體之委派,準用一九〇七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紛爭條約第四十四條規定委派常設公斷法院公斷員之條件。三、凡非聯合國會員國而已接受法院規約之國家,其參加選舉法院法官時,參加條件,如無特別協定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提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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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不能脫離以下基本事實 國際法是主要關於國家之間的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 良知或政策,這個法律體系是在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它的參加制定這是國家。因為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且為國家參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國的意志和利益。國家意志協調的結果是達成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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