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2023-06-25 07:40:06 字數 5172 閱讀 4760

1樓:慢慢來的節奏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首先,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籤試用期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過了試用期不管有沒有辦理轉正手續,你都是正式員工,這個毋庸置疑。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只有一份,沒有轉正合同之說。根據勞動合同,公司在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你過了試用期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的。

如果第二個月單位還是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直接選擇因單位沒有籤書面勞動合同,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幹一天給一天錢,不存在試用期前三天不給工資的說法。如果你選擇在單位繼續幹下去,那麼公司從第二個月開始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都不建議隨時離職。從個人職業化角度出發,都應當按正常流程走,要及時報告給直接上級和hr,交接好工作,不要留爛攤子,跟公司好聚好散。青山不改綠水長流,今後或許還有再見時。

2樓:和你談談感情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一些用人單位在籤合同時會分別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目的就是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出來,以試用期的結束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更有甚者,在試用期即將結束的時候,找出種種理由將試用期員工辭退,同時又以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為由,侵害勞動者利益。那麼這份單獨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的期限即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過了試用期如果單位沒提轉正也沒有以合法理由辭退你,你還在工作的,就算是正式員工了。非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單位,否則單位可以舉證要求你賠償因未按規定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到期離職即可。

因為現在公司沒有跟你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你有權主張沒有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區間:從你試用期屆滿之日第二個月起到你離職之日,這些都需要等你離職的時候再和公司進行談判。

單位大概率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建議你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弄不明白的話,建議你在當地尋求律師的幫助

3樓:會種田的機械師

我認為當然算,因為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和公司已經有了勞動關係,所以沒有合同也算正式員工。

4樓:夾竹桃

我認為當然是不算的,只有簽訂正式合同,你才屬於這個公司的正式員工。

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不算正式員工?

5樓:張三李四家務事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當事人身份不同。試用期的自然人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間的自然人是在校學生。

權利義務不同。當事人在試用期內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學生實習所在單位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需要對實習學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主體之間的關係是基於不同的原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包括試用期內的權利和義務,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至3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當事人目的不同。試用期內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目的,即為了獲得滿足需求的人力資源;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工作的單位來說,學生的實習活動與工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目的有本質區別。學生的實習活動主要體現學校和學生的共同目的,以提高實習學生的素質。

如果你想繼續在那裡工作,你應該保持誠實。還有相當多的公司不符合規定。你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邊工作一邊找新工作。

等到你的新工作穩定下來後再離開,在你離開之前,考慮一下合同是否已經簽署的問題,工資單現在儲存好。公司繳納社保時,必須使用辦公部門:公司所在地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如果有機會再拿一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最好加蓋公章辦公部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被錄用者需要辭職,需要被錄用者在沒有徵得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提交書面申請(也就是說只要你一個月後提交申請,就可以直接去)。如果遇到賴皮的僱主,不需要說其他空話,直接去勞動局。

這個時候,你必須咬緊每一分錢。用人單位仍拖欠的,由勞動部門直接仲裁。

6樓:塔裡以南

這個是算正式員工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是有這麼一項明確的規定的。

7樓:大劉**律

您好,我是知性先生a,我正在根據您的問題給您最好的答案和建議,您只需要耐心等待一會哦,五分鐘內給您回覆答案,非常感謝您。

您好,這種情況不影響您是正式員工的事實。這種情況在民法上屬於默契行為,即你在使用期後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你和公司已經預設,你是正式員工,公司也預設你為其職員,希望我的對您有幫助哦。

希望我的對您有所幫助。還請給個贊,這裡先謝謝您了哦,祝您生活愉快哦。

8樓:帳號已登出

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並不算正式員工,因為在法律上沒有得到保障,如果公司要因為一個不合理的原因辭掉你,沒有保障。

9樓:阿樂秋季雨

根本就不能算做正式的員工,就算是試用期結束了之後,只要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就不能算。

10樓:李佳楠那男

不算,因為一定要簽訂合同才算是正式員工,只有這樣才能夠享受到應有的待遇。

11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算正式員工了,雖然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是已經過了試用期就可以了,相信後面一定會找你籤合同的。

12樓:浩海永寧

是不算做的,因為還沒有籤合同,所以不能算做正式員工,所以還是有可能被辭退的。

13樓:愛唱的英侃

並不算是正式員工,而且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的話,會對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

14樓:路邊的風兒

當然不算了,只要沒有籤合同,你就不算是這個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還是要馬上籤合同為好。

試用期結束後籤正式合同嗎

15樓:周潔

是不需要的,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明確說明了,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就需要簽訂正式的合同,試用期結束後不需要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種操作是符合相關要求的。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過了試用期沒有籤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16樓:山水阿銳

您好,還是籤的好。算正式員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此時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3、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時長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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