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老闆娘說要扣我300塊培訓費 這符不符合勞動法

2023-01-30 23:10:17 字數 5847 閱讀 8660

1樓:麻花疼你妹

扣錢要有證據啊,國家收稅還有個納稅證明,法律依據呢這老闆娘嘴一張,就拿了你300塊,牛逼

你應該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之前你要算好自己該拿的錢這些工資計算時候要包括:每天是八小時工作時間,超出的時間要1.5倍工資每小時,週末是你的休息時間,當然全天要算做加班時間,法定節假日,全天每小時3倍工資,

老闆要為你們交醫療,失業,工傷保險,養老金不用問,他沒交的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幾千塊跑一趟值得的,老闆肯定給你錢,不然你去起訴他就要出所有員工他吃掉的錢,還有還要補交所有員工的三險一金,當然,還有罰款

2樓:

她手上有沒有相關的為你培訓的資料證明

沒有的話你就不怕她了啊

或者你要想辦法證明當初她有統一免費培訓的承諾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定過培訓協議,可以不承認培訓費,不支付。

在工廠辭職廠裡要扣培訓費為由,符合勞動法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飯店上班辭職老闆說要扣300培訓費該咋辦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如夢水雲間

如果飯店對你通過出資培訓而讓你得到特殊的服務技能,並且你違反了約定的服務期,飯店是可以扣除違約金的。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飯店的行為就是違法。

你跟單位再溝通下試試吧,不行的話,建議你將情況整理成書面的材料,收集能證明你是單位的員工的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現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也可以**12333)舉報。

如果投訴無果,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免費)。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跟老闆交涉,堅決不同意,如果老闆一定要扣,那你要他給出培訓的費用細節,說明他給你培訓花了多少錢,咬正規的收費細節,否則就去勞動局投訴他。

在工廠辭職廠裡要扣培訓費符合勞動法麼?

8樓:歡樂

要看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約定從其約定,沒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工廠不忙,辭職想馬上走,除了扣100元培訓費,300元急辭職費,還要扣我500元,這合理嗎? 10

9樓:匿名使用者

凡是扣你錢的都是霸王條款,沒有根據的,你找勞動局吧,這是違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吧,因為你沒有按勞動法辭職,人家就按可以按勞動法扣你錢,你為什麼一定要急著辭職呢,按法進行,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一個月後再正式離職吧

11樓:守正小道童

你其實可以耗一個月 再走啊 要按程式來辭職

在試用期三個月內辭職,能否拿到工資,但老闆說要扣除培訓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申訴,在工廠工作兩週也不能叫培訓費。

13樓:匿名使用者

入廠一個月內就要簽訂勞動合同.

不允許扣錢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益的,因此沒有所謂的培訓費.

老闆顧新進員工,工資本來就低,還要扣

15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合同,就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一個**告到勞動局,馬上解決,我就經歷過的。效率特高

我上班2個月,辭職,公司要扣我7天的工資說是培訓費+300元的保險,實際 50

16樓:米勞數

與其為了這丁點錢花時間跟這破公司扯,還不如花點時間找個好公司

業務員沒轉正要離職,老闆娘說要扣工資這符合規矩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離職的,先於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協商解除的試用期勞動者應當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方可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

最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在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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