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沒有規定月有多少次探視權,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月有多少次探視權

2023-01-28 09:35:19 字數 5102 閱讀 3611

1樓:丁志忠律師

沒有,這個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

2樓:熱浪人間

法律對於探望子女的次數沒有規定。具體情況由雙方約定:每月幾次、什麼時間探視。

其實,這個問題滿可以靈活掌握,不能因為離婚,就像仇人一樣。

3樓:華律網

離婚後一方會獲得子女的撫養權,而另一方則獲得子女的探視權。探視權是離婚後法律賦予未獲得撫養權一方父親或母親的一項權利,是為了保障未獲得撫養權一方看望孩子的權利。但是探視權也並不代表就可以無限制對孩子進行探視,今天,就來跟大家說一說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

關於探視權次數一般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是雙方協商,這個時候探望次數和探望時間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怎麼約定都是可以的。可以約定一個月一次、兩次或隨時探視子女,就探望時間也可以約定共同生活兩天,半個月,只要這些內容落實在離婚協議或調解書中就有法律效力,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二是法院判決,這種情況法院的判決一般會考慮到孩子本身及家庭的情況,考慮到現實限制探望次數及探望時間,但是探望權並不能對孩子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只能對擁有撫養權的一方進行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

所以建議大家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就探視權一事儘量協商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國家規定的探視權是一個月幾次

4樓:小魚教育

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5樓:金果

對於夫妻離婚後對孩子的探視次數,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6樓:華律網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7樓:寒豆小姐

對於夫妻離婚後對孩子的探視次數,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以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及撫養方的生活工作秩序為宜。

請問一方一個月內沒有來探望孩子,探視權的次數是有法律規定累計到下個月嗎?

8樓:杜律師文案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協商或修正探視時間和次數。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個月能看幾次有規定嗎

9樓:華律網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10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離婚後,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進行約定,按照雙方的生活習慣,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約定探望時間,約定的時間應較為明確,不能以隨時探望為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11樓:金果

探望權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樓:半斤啊對八兩

沒有,孩子在人家那,你想去看也要經過人家同意,不同意你去也見不到,要是人家願意,讓你帶孩子出去玩幾天都是有可能的

探視權有沒有法律規定時間

13樓:愚人談娛樂

對時間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法律保護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無權取消,但是有不利於子女的情況下取消探視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後,其中一方可以直接撫養子女(雙方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則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一方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針對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次數限制,時間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協商子女的探視時間,在考慮到實際方便的情況下,次數都不會太頻繁。在雙方不能達成共同協議時,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判決,一般每個月會有兩到三次的探視時間。當然,情況不同,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同。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已經達成共同協議或者法院已經對探視權進行判決後,另一方的探視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或子女在十週歲以下,明確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視。這種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由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直到查清原因,沒有不利於子女的成長或者子女並不是出於自願不想被另一方探視,才能恢復探視權。

更何況,離婚中最受保護的是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另一方的探望從一定程度上給孩子的心靈、精神上帶來撫慰,更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取得全方面的發展。當然,這需要雙方當事人的配合,盡好自己責任與義務。如果是孩子不願被另一方探視,當事人應在中間調節,讓孩子能有正確的認識。

14樓:一方思土

探視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可以通過協議書或法院的調解文書進一步詳細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步驟維護探視權(若已有了,可跳過)

1、在協議書或在法院詳細探視的細節(次數、時間、方式等)。2、若對方無理拒絕探視,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其罰款或拘留)。3、若依然拒絕探視,可起訴要回撫養權(若您願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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