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什么,交通事故有什麼

2023-01-28 07:30:09 字數 4776 閱讀 9178

1樓:韋培敏情感答疑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保持好現場並且報警,有人員受傷撥打120(送院**)及時救治傷員,駕駛機動車上路要有先讓,先慢,先停的原則。

2樓:令寄容

交通事故包括很多型別:

一、城市交通事故類:

──直行事故。市區非主要路口及邊遠郊區,由於沒有安裝紅綠燈,直行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較大,約佔事故總數30%。

──追尾事故。多發生在遇紅燈急停車時由於前後車距過近而追尾,或雨霧天氣則追尾更為常見,約佔事故總數13%。

──超車事故。快速車在超慢速車時與對面車相撞,或與突然橫穿的行人、騎車人相撞而導致;夜間超車時遇對向車炫目燈光,亦常造成事故。約佔事故總數15%。

──左轉彎事故。交叉路口左轉變時,交織點多,車與車、車與人衝突可能性增大,常引發事故,約佔事故總數25%。

──右轉變事故。在巷道的進出口、單位大門的進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轉彎事故的多發之處,約佔事故總數20%。

二、山區公路交通事故類:

──窄道事故。由於公路等級低,加之塌方、損壞失修,多顯路徑狹窄。行駛車輛不減速,會車不禮讓、搶先行,往往導致事故。

──彎道事故。行駛彎道,倘車速過快、超載或操作失誤,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駛坡道,常見車輛前溜或後溜,則往往是超載車輛或「病」車,一旦操作失誤,則事故難免。

三、幹線公路交通事故類:

我國幹線公路密佈山區和鄉鎮,一旦少劃中心線和快慢分道線,由此引發常見事故。

──會車事故。由於一般車輛均居路中行駛,一旦車速快而會車不注意禮讓,臨近才避躲,則往往避讓不及而相撞。

──超車事故。居路中行駛,有一方超車,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誤則相撞難免。

──停車事故。幹線路窄而隨意停車者多,尤其在夜間,一旦停車不開尾燈,或車周邊未安置警醒物,過往車輛則易與停車相碰撞而導致事故。

3樓:後準

根據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 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 1 至 2 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 1 至 2 人,或者輕傷 3 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 3 萬元的事故。

(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傷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上不足 6 萬元的事故。

(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傷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時重傷 5 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事故

現在此規定已經被廢止,所以也沒有明確的道路交通事故分類了,但在刑法中對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仍然有分類。

什麼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定義?

4樓:高勇律師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一、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過錯或者意外。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 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從事高空、高 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 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 財產損害, 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的什麼??

5樓:法律快車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比例。如果對認定書有異議,可於三日內申請複核。

一般交通事故的賠償專案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一般交通事故是怎麼處理的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樓:九州天極之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一、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過錯或者意外。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 財產損害, 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

1、 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這一規定, 就是我國侵權行為法的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是,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的侵害人身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行為法通用的一般歸責原是,佔據著主導的地位,調整著絕大多數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把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而不是把過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

因此,過錯的程度對確定賠償範圍一般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則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當的收入,因而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正是由於過錯責任原則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和和懲罰加害人違法行為這樣的雙重性質。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

2、 推定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依照事實和法律推定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之外的事實所致損害受害人,具有某種過錯而所負的賠償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它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必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具有過錯。

第二,推定過錯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由被告就其行為過錯作出反證,即在因果關係的基礎上,首先推定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然後由行為人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且抗辯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提出的反證不能成立則確定被告具有過錯。

第三,被告與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離。在一般侵權行為中,被告與致害人是同一人,當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時候,這種物或事物也與被告有直接的關係。而推定過錯責任的前提是被告並非致害人,與致害物並無直接的關係,被告並無致害他人的直接過錯。

第四,被告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擔責任須以它們之間特定的關係為前提,被告與致害人之間通常表現為隸屬、監護、**等身份關係,在被告與致害物之間則表現所有、佔有、管理等方面的關係。

第五、過錯的推定,應以法律規定為前提,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不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去推定。

4、 造成了損害事實。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事實。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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