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裡寫有“乙方的薪酬已包括可能存在的延時工作待遇”是否公司就可以一直要求加班

2023-01-26 18:20:08 字數 5307 閱讀 1998

1樓:周慧敏律師

回答不可以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提問那這條公司用來搪塞我,我應該怎麼迴應

回答如果您不滿,可以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賠償多少錢合適,每天12個小時每週六天回答按照加班工資進行支付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提問就是他這條合同上規定是沒有任何用處的

回答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

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提問他說的意思是這個工資已經包含加班的費用了回答這個是屬於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更多11條

2樓:耳冬三點瓦

勞動合同裡寫有乙方的薪酬與包括可能存在的延時工作待遇,是否公司就可以要求一直加班?從這個字面意思可以這麼理解。

3樓:星幣騎士

對的,這句話意思就是你的薪酬已經包括了加班費。所以,你不能向單位追討加班費,單位願意給你是情面,不給你也沒話好說。覺得不爽,就只有辭職走人。

勞動合同裡有"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是不是公司就可以隨便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和工資?

4樓:杜卡迪等等

和工資。權

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要與勞動者商議並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公司不得單獨變更職工崗位,需要與職工意見達成一致,否則只能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違法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違法無效。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1316130

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在於保護勞動者享受相對穩定和可預期的勞動報酬,並能在相對穩定的崗位上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工作。如果允許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將意味著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內容”的規定失去意義,這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實際上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同時排除和剝奪了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的權利權。

因此,該條款違法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確屬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條件不降低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6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勞動合

來同裡有"甲方自

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的說法,意思是甲方可以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因為不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調整崗位的同時,有可能調整工資。比方說,您原來是當操作工的,月薪2000元,因為您工作表現好,並且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單位安排您做車間主任了,月薪也從2000元調整為4000元。沒有哪個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吃飽了沒事做,隨便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月薪的。

謝謝閱讀!

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具體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怎麼寫好?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不少企業在對員工進行調職、調薪、調崗時存著管理制度、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從而引來糾紛並最終敗訴。那麼,企業hr如何依法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公司的經營狀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調整薪金待遇,依法對員工進行降級、降薪與調崗呢? 正文:

案例警示

目前不少企業在對員工進行調職、調薪、調崗時存著管理制度、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從而引來糾紛並最終敗訴。那麼,企業hr如何依法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公司的經營狀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調整薪金待遇,依法對員工進行降級、降薪與調崗呢?

正文:案例警示

北京某it企業因工作需要,引進了一it人才,雙方約定該員工的月工資為12000元。半年之後,企業通知該員工,因為企業效益的原因,決定將其工資降為10000元/月,該員工不同意,企業則稱:如果不同意,企業可以考慮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給予補發半個月工資。

該員工表示同意,但雙方當時都沒確定按什麼標準補發半個月工資。在執行時,企業按每月10000元的標準補發了該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並扣除了個人所得稅。該員工不服,告到勞動仲裁委:

企業理應按12000元/月標準支付其補償工資;按規定,企業應該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償半月工資違法;扣除補償金個人所得稅違法。因為企業在這方面既無合同約定,又無內部規章,因此仲裁委支援了該員工的申訴請求,企業敗訴。

專家支招

員工的職、薪升降與崗位調整是用人單位內部的一種正常管理機制。其根據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員工各方面的表現情況。因此,員工的職、薪升降與崗位調整屬於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和自主權利。

那麼,員工職、薪升降與崗位調整如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呢?可通過三種方式:在必備條款中具體約定;在約定條款中也可約定;前後條款應注意呼應。

具體到某一位員工的職、崗、薪是否需要調整,主要看其整體狀況和表現,例如員工的身體狀況、工作表現與業績、知識技能水平等,是否與本職、本崗工作的要求相符合。而做出是否相符的判斷,則應由用人單位依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有兩類條款,一是必備條款,二是約定條款。

在必備條款中可以有約定的內容,而約定條款也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員工職、薪升降,崗位調整的內容,既可在必備條款中約定,也可在約定條款中約定。

■必備條款中有一項“工作內容”,用人單位(稱甲方)與勞動者(稱乙方)可在其中約定: “因甲方經營需要,乙方同意在不變更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情況下,接受甲方安排的不在本合同約定範圍之內的工作。新崗位工資標準高於原崗位時,甲方按新崗位工資標準支付;新崗位工資標準低於原崗位時,乙方原崗位工資標準不變。

在工作任務完成後,乙方返回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恢復原崗位工資”。這是對員工崗位作臨時性調整的一種約定。

■此外,還可約定:“甲方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升、降乙方的職務,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這是對員工崗位調整所作的變更性約定。

上述約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條款。勞動合同中既已約定了工作崗位,則應當相對穩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出現時,方可調整員工崗位。對錶現好的予以提升;對錶現不好的予以降職;根據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以及員工的身體狀況調整其崗位。

■在“勞動報酬”的條款中,可以約定:“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內部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結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對員工崗變薪變等方面的約定。

也是事先協商一致的變更性條款,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單位方可調整勞動者的工資。

總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機制,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運用自主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簽好勞動合同,避免在員工職、崗、薪的調整中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應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適應競爭激烈的環境,自覺遵紀守法,履行勞動合同,以保證在職、崗、薪調整中不斷進步。

正規的勞動合同內容應該怎麼寫

8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

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裡有 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 ,是不是公司就可以隨便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和工資

和工資。權 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要與勞動者商議並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公司不得單獨變更職工崗位,需要與職工意見達成一致,否則只能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 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 違法無效。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今天籤勞動合同,我是乙方。但是籤的時候合同書上甲方該填的空都沒填,只讓我簽名蓋手印,這合同合法嗎

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合法。所有條款都應該寫清楚,尤其是填空處,容易產生一方填寫另一方不知情的內容,產生歧義,尤其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被剝奪了。當然不合法了,甲方連個負責的都沒有。如果以後出現問題是甲方的問題你可能找不到人負責,但是是你問題人家填個資訊就能找你麻煩了 你好,勞動合同甲方乙方都是乙方填的...

請問籤勞動合同時甲方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列印,只要在最後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勞動合同才會生效。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