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年限,什麼情況下不續期

2022-11-30 10:05:14 字數 3880 閱讀 355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你問國有土地權證年限到,什麼情況下不續期,對照以上條款,應該是期間屆滿的時候,公共利益剛好也需要時(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或者是土地滅失(即自然災害沖毀等)。

2樓:

劃撥這塊不存在續期不續期,之外除了用途為居住的,都不自動續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到期後可以續期的,到期前一年繳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可以續期。

房產證有使用年限嗎?還是土地使用證有年限,可以續期嘛?

3樓:智障班班長

房產證沒有期限,土地有使用期限,通常到期以後,自動續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4樓:衝浪**優化

房產證沒有期限,土地有使用期限,通常到期以後,自動續期的。

房屋產權期限同建設用地有使用期限。物權法區分了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1、對於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物權法只規定自動續期,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仍然歸產權人所有,但物權法未規定續期費用,需要等待以後法律、法規予以明確。

2、非住宅用地的,到期後,是否能夠續期以及續期費用,按到時的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裡都是沒有使用年限的 大家所說的使用年限其實不是房產的使用年限而是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此年限在土地證上有具體標註某某年至某某年 正常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應該為70年 根據現在物權法規定 到70年後可以自動續期

6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和土地證與房屋的使用年限相同,以前是70年,現在是50年。是否可以續期要詢問當地房管局

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是沒有使用期限的,房產有所有人,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可以續期的,

土地使用證幾年內有效?年限到了需要換證嗎? 敬請解答

8樓:法邦網專家

劃撥土地永久有效。沒有使用年限,但也可以隨時終止,土地部分沒有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期限 15

9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換新證的費用吧,不是土地使用期屆滿續期的費用。

因為土地使用期屆滿自動續期是否發生費用,國家的相關部門至今沒有出臺政策!

10樓:葛閒

我們這裡沒有呢,沒聽說過的,新政策?

11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一般都是70年,你們的證書很奇怪啊?到國土部門問問到底是怎麼回事?

國土使用證期限怎麼只剩幾年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為70年,因此國土使用證上面有期限的規定;

2、不過不用擔心,我國物權法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

如有幫助,請採納!

13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居民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為50年。這個期限是房地產商購買土地時開始計算的,如購買後5年內開發完成**房屋,則土地使用實際年限要減5年。故購房者一定在看該地塊是何時購買的,有些地快從購買到**商品房時土地閒置已超過十多年,這樣房屋所佔的已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年限大大減少。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2、其次那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再次《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由於《物權法》是上位法,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臺晚,目前應該按照其規定執行。因此除國有住宅建設用地外,工業、商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但可能會重新收取出讓金。當然如果國家沒有批准,則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當然由於我國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實施未夠40年,這一個問題暫時未有實際的案例可供參考,到時候都是兒子那一輩的問題了。誰知道又會有什麼變化呢。

國有土地使用證轉為集體土地使用證有區別嗎

如果是集體土地使用證,也就是宅基地性質,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成員間轉讓。否則轉讓給他人是違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受限制。按北京出臺有關指引,兩類房地產的 相差約在40 左右。補償各地情況不同,一般來說,集體土地補償低於國有土地補償,也就是所說土地出讓金及其相關的影響,但有些地方實物補償標準基本一致...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土地性質是劃撥)但是沒有房產證,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指抄的是沒有通過審襲批就建bai 造的房屋,你說的沒du有房產證是房屋zhi產權歸屬沒有確定而已dao,完全是2個概念。土地是國家的,劃撥給你的土地應當有使用範圍,必須按劃撥用途建造房屋。通過審批建造的房屋,當然合法。未通過審批建造的房屋,非法。建造好的房屋必須登記入冊並製作房產證,未製作房...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劃撥和私有的區別

劃撥土地是國家規劃統一使用,才能規定使用多少年。出讓土地是需到國家土地局繳納土地出納金,才能辦土地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劃撥土地使用證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 劃撥的土地上的房產交易過戶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國有出讓土地交易時時不需要繳納的 土地使用證的性質 劃撥 和 出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