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以續簽合同為由,拒付雙倍工資

2022-11-22 04:50:07 字數 1578 閱讀 6275

1樓:雨禾兒

說法完全是錯誤的

你應得到的正當權益是

支付你從今年2月至今(簽訂合同前一天)的雙倍工資

公司不續簽合同除了照常補償雙倍工資外還要給予你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你已經和公司形成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關係,(已經達到條件),所以公司無論籤或者不續簽若無正當理由就不能辭退你。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ok,回答完畢!

2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新法之後,用人單位只有一個月的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因此,從2023年2月1日至用人單位提出補籤合同之日,用人單位均應對新法規定不得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支付雙倍工資。

樓上朋友說2023年1月1日是不正確,應該從2月1日起算。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97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有一個月的免籤時間。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未簽訂合同那來續簽一說!分明是公司在忽悠你們!

具體你可以致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由他們出面處理,

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就算是今天跟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從08年1月1日起至昨天都是要給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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