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債權法中,債務的性質和特徵是什麼

2022-10-02 02:55:13 字數 5484 閱讀 9399

1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法中的債務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

債務在本質上是可以期待的信用,是實現某種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

債務的特徵:

(1)主體特定。

(2)償還性、收益性:

(3)主體雙方有利益上的對立性 。

(4)債務的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上: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內的民事主體均可成為債務的主體

民事行為能力上: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民事責任能力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是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前提,也是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之債的義務主體的因素。

2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明確個問題,在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單獨的債權法,關於債的約定分散於其他法律中,主要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部法律中。

2.債務的性質:包含著債權人的信賴利益,還有不僅侷限於資金等實物,表示願意對債權人負擔。

3.債務的特徵:有償性即對債權人負有債務,非同于贈予等行為,要求向債權人償付。

時效性即發生債務人不願意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其主張債權。主體性即對負債主體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承此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是指借人家的錢或業務往來你人家的貨款等。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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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性質

5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

主要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債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債,作為一咱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財產關係的結果。但民法調整財產關係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並非都為債的關係。債的關係與其他財產法律關係相比較,具有以下特徵:

(一)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

財產關係依其形成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益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係,後者為動態的財產關係。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而債的關係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

(二)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的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以及繼承權關係中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得向一切人主張權利。

(三)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特定行為,而給付又是與物、智力成果以及勞務等相聯第的。也就是說,物、智力成果、勞務等是給付的標的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一特徵與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相區分。

因為特權的客體為物,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則為智力成果。

(四)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是當呈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目的是一方從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達到,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特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權利,以達其目的,而無須藉助於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係的目的。

(五)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債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於全法行為設定的債權。法律並不特別規定其種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設定債。

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都只能依合法行為取得,並且其割開具有法定性,原則上當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設定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智慧財產權。

(六)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特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關係,同一物上有數物權關係時,其效力有先後之分。百債的關係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數個債,並且債的關係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

7樓:匿名使用者

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

財產關係依其形態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用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係,後者為動態的財產關係。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而債的關係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 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

2.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以及繼承權關係中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說 權利主體得向一切人主張權利。

3.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而給付又是與物、智力成果以及勞務等相聯絡的。也就是說,物、智力成果、勞務等是給付的標的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一特徵與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相區分。

因為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物,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則為智力成果。

4.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目的是一方從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達到,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權利,以達其目的,而無須藉助於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係的目的。

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債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於合法行為設定的債權,法律並不特別規定其種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設定債。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都只能依合法行為取得,並且其型別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設定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智慧財產權。

6.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關係,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關係時,其效力有先後之分。而債的關係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並且債的關係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

8樓:惟愛傾城柳色心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係,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物件稱為債的標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係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

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的關係從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權關係;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係;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係。規定債的關係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別稱為債法、債權法、債務法或債權債務法。

(二)債的關係是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三)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生。西方許多國家將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債的產生根據可分為4類:

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四)債的關係從它發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五)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係也就消滅了。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

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六)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

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七)債的轉移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包括: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債權、債務全面轉移。

(八)債的消滅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有:債的履行 、債的抵消、行政命令、雙方協議、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債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9樓:市芊百里鴻福

債的特徵

(一)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兩大類,債的關係屬於財產關係,債權屬於財產權。財產關係是指能以而且應當以貨幣加以衡量和評價的社會關係。換言之,債是具有直接的經濟利益內容的法律關係,債的主體是為了這種經濟上的利益才參加到債的關係中來。

所以,民法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債的關係中表現得最為充分,而債的制度也就成為調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時,債反映的財產關係是動態的財產關係,即財產流轉關係,也就是財產由一個主體移轉給另一個主體的關係,這也是債與物權的

主要區別,物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關係,即財產的歸屬、利用關係。

(二)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債的當事人即債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前者享有權利,後者承擔義務,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擔義務,例如,甲與乙簽訂一項傢俱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就交付傢俱而言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就支付傢俱價款而言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乙只能請求甲交付傢俱。甲只能請求乙支付價款。

換言之,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論上將債稱為相對的法律關係,將債權稱為對人權和相對權,

這也是債權與物權的不同之處。

(三)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係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和債務共同指向的物件,也稱為債的標的。因為債的本質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所以債的客體就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實施的行為,行為就是債權債務的載體。作為債的客體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稱為「給付」,它是債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諸如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轉移權利等各種由債務人所實施的特定行為

債的法律特徵:

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

2.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3.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4.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6.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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