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合同是什麼意思,分判合同是什麼意思

2022-09-17 21:05:32 字數 4872 閱讀 7652

1樓:無和有

分判合同是港澳的叫法,大陸叫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

總承建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專案,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並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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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專案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

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分判合同是港澳的叫法 也就是我們的分包合同;

例如說對於分包的工頭;

我們這邊叫做 「包工頭」 他們那邊叫 「判頭」。

港澳的「判」就等於我們的「包」。

怎麼判斷合同的有效性

3樓:華律網

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後,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主體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2)房屋的本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當某些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4)登記備案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房屋租賃成為事實之前,應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樓:李永輝律師

簽訂合同的雙方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樓:上海諾迪李律師

1、合同主體,是否是成年人,精神是否正常,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簽訂的一般無效;不是權利人授權的效力待定;

2、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違反的無效;

3、合同約定有生效條件或者時間,條件或者時間未到的,合同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7樓:特特拉姆咯哦

顯失公平的合同判斷,主要根據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條款認定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徵:

1、客觀上顯失公平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

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

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

在我國,關於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於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準均可資引鑑。

2、主觀上獲利方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

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並無惡意。

(2)出於獲利方的善意行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出於過失行為。如對受損方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或未將不公平條件和交易的真實內容告知對方。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所謂充分的自覺和真實自願,可以結合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獲利方沒有利用不正當的條件;

二是獲利方雖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種優勢,但該優勢不足以構成對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響;

三是受損方有充分的條件拒絕締約或另行選擇交易物件。將當事人的主觀真實意願作為評定顯失公平的標準,有利於防止當事人一方自願接受不利條件後,又以利益不均衡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排除交易中人為的風險因素。

保險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9樓:眾志成城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保險合同成立 (1)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

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

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

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2、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

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 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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