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汙水處理廠上班 月上十八天班(200小時左右) 請問這樣超過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嗎

2022-06-23 07:50:14 字數 5731 閱讀 5222

1樓:

你這個崗位應該是屬於特殊崗位吧?

特殊崗位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所以,超時了!

2樓:廖盛強

我也是在汙水廠上班的,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超過了,國家規定一天8小時,一星期5天,你計算下吧。

3樓:白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這個,你好好算算 超不超 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按新勞動法規定,我公司規定一個月只休息4天,這樣違法嗎??

5樓:皆有可能

《勞動bai法》保障勞動者的合

du法休息權。

第三十八條:zhi「用人單位bai應當

dao保內證勞動者每週至少容休息1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du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zhi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dao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內不得超過36小時。容」

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定情形,公司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均涉嫌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6樓:塞玉巧鎖黛

1、標準工時:國家bai實行du勞動者每日工作時zhi間不超過八小時、平dao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內四十小時容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加班時間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3、加班費支付標準:(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你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及申請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是最低限度,但是是合

法的。<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版休息1日。權

《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最低限度,合法。

勞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每月加班累計不能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了36小時怎麼辦~那超出來的時間怎麼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每天8小時,第周36小時,每週最少休一天,要是特殊情況,可以加班,每天可以加班1-2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44小時,按1.5倍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我的公司裡規定,一年不能超過30天事假,如果超過30天,公司算我自動離職,這樣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 10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按照執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涉及員工福利、休息、休假、工資等規章制度時,應當與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且這些制度要經過公示或者公告才能生效。本律師認這,如果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經過了以上程式制定的,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當是有效的。如果沒有經過以上程式制定,對員工是沒有效力的。

縱橫法律網 王大勇律師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一年365天除去104個休息日及11個法定節假日,只剩下250個工作日,月均20.83工作日。

如果再請超過30天的事假,則實際工作時間不足220天,應該會對工作產生一定影響。

因此,如果「一年不能超過30天事假,如果超過30天,公司自動離職」的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且宣貫至每一個員工,則該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這樣的廠能做嘛?22天加班按勞動法,控制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60個鐘,而且在面試**上寫,辭退無薪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辭退員工無底薪這一條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員工入職之後如果出現辭退情況,按照此條規定單位會存在拖欠工資以及未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等行為。是屬於無效條款,員工依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沒有問題的。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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