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脫密期限和同業競止期,保密協議和脫密期

2022-06-14 23:25:20 字數 5489 閱讀 9101

1樓:蔣德順律師

這兩個不矛盾!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併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該期限期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祕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

竟業禁止期是指你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或者與原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企業工作。

一個是在用工期間,一個是離職之後,但是貌似這個脫密期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相悖之處。

禁業補償金應該按月發放,按季度發放貌似不太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就是個形式,你也不可能拿到競業補償金的

保密協議和脫密期?

3樓:法邦網專家

你好!單位為你支付費用沒?

如沒支付費用你可以不需承擔該保密義務。

關於脫密期與解除勞動合同,請高手指教!謝謝

4樓:覺王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併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該期限期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祕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

所以如果他給你留個月脫密期應該另外安排崗位給你,並繳納社保。

如果沒有你辭職後應該直接找其他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脫密期仍存在勞動關係,應有工資等待遇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脫密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可以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脫密期」在法律上稱為競業限制條款,只要未滿足以下條件,此條款歸於無效

1. 給付員工競業限制賠償 可隨工資發放或離職時給付。如果沒有此賠償,此條款無效。

2. 屬中高層管理人員從事相同、相關行業及工作。 你屬中層管理,但不會限制你從事與原工作不相關的工作。限制則無效。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看看這篇文章,相信你能找到解決的方法

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密及同業限制的問題

9樓:寶念

你這個先解決最基本的合同吧 合同過幾個月才籤 已經屬於違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首先你要確認你是否屬於競業限制的人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人員為財務、祕書等人員。如果你是,就籤競業協議,但是公司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你離職後的競業有效期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條款寫進協議中),否則競業限制協議就無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規定對保密及同業限制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2樓:廣州小周律師

你單位的老闆的做法屬於事後補籤勞動合同,而且期限定在今年的三月份,而事實上當時你們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依照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老闆應當在用工後的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如果你簽了,那麼屆時你很難舉證證明合同不是3月份籤的,也就是說,你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

至於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相應的經濟補償的話,該條款不需要履行。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3樓:書香氣質華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合同期限,基於雙方協商結果而定。法律對於合同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少不低於三個月,試用期一個月。

如果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視為競業禁止不成立。因此,在和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需約定「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否則,競業禁止不成立,當然,要注意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

關於工作脫密期的事

14樓:匿名使用者

1、「想問現在公司限制我脫密期不能辭職合法嗎?」:不合法。因為:脫密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你辭職後做什麼工作,不能限制你辭職。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雖然你與單位的脫密期的規定沒有約定在你的勞動合同中,但因為你的勞動合同中有「涉及公司機密的事情按照公司檔案執行」的約定,而「公司的確對我這兒工作的崗位出過保密的檔案」,所以:我認為應視為公司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期,這「脫密期三個月」應視為勞動合同的有效條款。

3、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還應在解除合同後的三個月內給你保密補償,不給補償就是單位違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綜上:

(1)你的「脫密期」不能作為限制你辭職的條款,只是你辭職後,在【三個月內】【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2)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辭職、或者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後辭職。

(3)單位如果讓你遵守「三個月脫密期」的約定,就必須給你保密經濟補償,不給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15樓:制己制理

你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但是涉及保密的內容,要遵守3個月的期限規定,在這三個月內不得從事相關的工作

16樓:

不合法。

你可以按照現在的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通知單位,然後離職。

17樓:匿名使用者

此規定無效。

所謂保密原則也是競業限制原則,合同中可以規定,但辭職後工作的行業是不得與原工作負責內容相關。如果相關需要1-2年以上的間隔期。

你說的脫密期即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屬無效條款。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常程式你可以提出辭職申請,在合理的時期內,公司應該批准你的辭職申請,至於脫祕期,在原來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前提下,公司不能以該理由限制辭職.

如果你再次與公司交涉不成的話,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仲裁要求,由勞動部門出面協調會比較好.

19樓:

要看兩個因素:1、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合同?合同上是否有脫密期的規定?2、公司是否每月發保密崗位津貼給你?

按你的說法,「只簽了合同,沒簽什麼保密脫密之類的協議,......我籤的合同只有條涉及公司機密的事情按照公司檔案執行」這個合同裡面已經有保密的條款在內了,但沒有明確脫密期的問題,那就要看公司是否明確告知你「涉及公司機密的事情按照公司檔案執行」這裡面的公司檔案的條款。如果你知道相關條款,並且每月領取保密崗位津貼,那就要遵守這些條款的規定了。

如果你沒有領過保密崗位津貼或不知道相關規定,那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

千萬別一時意氣一走了之,公司可能會把你的名單放到行業黑名單上,甚至截扣你的檔案等東西,對你將來找工作不利。

建議坐下來和公司慢慢談,談不攏就申請勞動仲裁。

我在單位也是簽了這個保密合同的,每月領有保密崗位津貼,脫密期規定要半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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