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賠償金的問題

2022-05-23 19:10:17 字數 2598 閱讀 8158

1樓:魯巨集律師

1、經濟賠償金是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2、未簽訂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支付11個月。

3、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式。到單位所在地或實際用工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4、關於經濟賠償金,公司非法定理由單方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才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仲裁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去裁決,雖然平時有收好處,也不敢太出格。

2樓:京城李律師

公司通知應叫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比較明確,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內辭退或解除應該給予經濟賠償金,應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發放。公司一直拖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訴。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勞動關係可延續至服務期滿。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我的回答肯定不會被採納,但還是說說我對本案的看法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公司在5月份通知離職並不存在所謂突然的情形,事實上,雙方在去年訂立的合同中就已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23年4月至2023年4月,即勞動關係終止的時間是確定的,公司在期限屆滿後通知勞動者離職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當然,如公司不是有5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而是有所延後,勞動者主張事實勞動關係存在顯然也是有道理的,公司當然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本月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並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一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此外,公司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

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無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的責任。對此,個人表示相當無奈,我曾經手的一個案子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最終還是無法獲得雙倍的補償。顯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而違法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反倒無需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情何以堪啊。

2、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但需注意一年的仲裁時效已所剩無幾,申請仲裁須及時。

3、可以與公司協商、或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前面有個人說了,維權成本太高,

平頭百姓這種事就算了吧.

即使你走法律程式也不一定能打贏公司.

你光走程式就能拖死你,加上這裡面的各種費用與時間成本,最後可能還會虧本.

如果你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一定要把這種公司搞定,為大眾出份力,為自己積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搞法律工作的,如果公司在你上班後一個月內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就可以主張從下一個月開始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賠償金,救濟途徑是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若不服則可向法院起訴。祝你好運。

6樓:

也就是說你的合同4月份到期後沒有續簽?那麼5月份讓你離職是很正常的了。

7樓:楊波

1.你的第二個問題有點矛盾,到底籤合同了還是沒簽,應該是合同期滿,沒續簽勞動合同吧?

2.經濟賠償金補償有補償標準的,請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87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如果合同期限是2011-4到2012-4,這份合同你已簽字,就不會有雙倍工資。

4.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維權

8樓:加勒比s海島

你去律師事務所質詢一下 也不浪費你時間 他們更專業

9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你的合同4月份到期後沒有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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