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評殘和工傷評殘有什麼不同

2022-05-23 17:20:16 字數 6147 閱讀 2969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使用的的標準不一樣,鑑定的機構不一樣,申請的方式不一樣。

一個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一個是《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一個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定機構鑑定,一個是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一個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一個是由處理司法機關開具委託書進行的

2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定了人損鑑定,還可以報工傷認證不

回答請您稍等哈

所以您現在是要申請工傷認定對嗎?

提問我人損鑑定沒有做

回答申請工傷認定的話

最好還是做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不能一起做,因為是兩個不同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的,工傷傷殘鑑定一般由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找醫院進行工傷傷殘鑑定,而其它的傷殘鑑定要看是人身傷害,還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的,傷殘鑑定的地方和申請的傷殘鑑定的機構都不一樣的。

提問做工傷認證證據不充足

回答這倆是不一樣的

工傷鑑定報告是申請工傷賠償的必要材料

提問就是沒有什麼材料

回答沒有就去做

提問工傷也不配合

工司也不配合

回答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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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吳芳律師

回答提問

人身損害評殘和工傷評殘區別有多少

回答一、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號)等法規;工傷賠償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二、鑑定機構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有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

三、對傷殘等級的定義不同

人身損害對傷殘等級的定義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定義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提問腳後跟粉碎性骨折評人身損害傷殘一般能評多少級?

回答腳後跟出現粉碎性骨折,通常被評定為9~10級的傷殘。具體的等級,還是要根據患者**後的恢復情況來進行明確,需要由勞動部門來進行鑑定。 出現這種情況,建議主要就是儘早的進行手術**,術後適當的進行功能方面的練習,就有利於促進病情的完全**。

通常會有一定的後遺症的表現,可能劇烈活動的時候,會有明顯的疼痛,有些患者也會有活動受限的一些異常表現。

提問勞動部門鑑定為九級傷殘,人身損害傷殘能評多少級?

回答您好一般是9~10

提問謝謝[贊同]

回答祝您這邊後續處理順利哦,祝您生活愉快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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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評殘和單位職工評殘賠償有什麼不同

4樓:孑孓

一般來講,一個是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一個是工傷等級,兩者在評級標準不同,賠償也是有很大區別的:前者是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來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而後者是以本人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來計算殘疾補助金的,而且是從工傷保險**中支付;另外賠償專案也是不一樣的

5樓:無雨

個人評殘和單位評殘後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賠償是按傷殘等級來進行的,所以個人評殘和單位評殘後所處理的賠償結果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就是評殘的過程時間是不一樣的。單位評殘,需在30日內申報工傷後待傷者痊癒後就可以去勞動能力鑑定,個人評殘:需要先由勞動局確定工傷認定決後,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再申報傷殘鑑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等級標準有何不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等級不同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適用標準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工傷鑑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二、適用法律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等法規;工傷賠償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三、鑑定機構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有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

四、對傷殘等級的定義不同

人身損害對傷殘等級的定義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定義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工傷傷殘等級與人身損害等級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工傷要高一些。工傷以影響勞動能力為依據,人身損害以造成的損傷影響的功能為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雲南,人身損害用的是省高院的人身損害標準,工傷的話全國通用國家標準。工傷是帶有福利的,同樣的損傷傷殘等級會相對高一些

9樓:匿名使用者

1、二者的鑑定機構不同,2、鑑定適用的標準不同,3、傷殘的等級均為十級,不存在哪個高與哪個低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工傷的鑑定標準比人身損害的傷殘標準相對低些。)4、處理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10樓:韓飛律師

1、首先工傷和人身損害不同機構鑑定的,工傷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等級,人身損害是由傷殘鑑定機構鑑定的;

2、它們獲得的賠償待遇不一樣,具體要看鑑定的等級 來看那個賠償高,但有一點重要的區別是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工傷不可以。

人身損害評殘和工傷評殘區別有多少

11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等級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適用標準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工傷鑑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兩個標準比較,人身傷害較工傷嚴格較多,一般有一級的差異,甚至二級。

二、適用法律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等法規;工傷賠償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三、鑑定機構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

四、對傷殘等級的定義不同

人身損害對傷殘等級的定義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定義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工傷和人身傷害評傷殘級別一樣嗎?

12樓:火了帝

不一樣。

這是兩套鑑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工傷待遇的依據的是勞動法框架下的《工傷保險條例》,評殘標準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人身傷害評殘標準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鑑定的結構不一樣,賠償的待遇也不一樣

14樓:吳芬律師

回答您好

不一樣。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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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與工傷損害有什麼不同嗎?

15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一、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二、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三、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四、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五、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六、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七、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八、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九、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不同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十、程式不同

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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