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坐牢三年能算自動離婚嗎,男方被判刑2年,2年後可以算自動離婚嗎

2022-05-12 12:44:55 字數 5092 閱讀 7912

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一方坐牢三年不能算自動離婚。

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在我國離婚只有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1、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各自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等,共同去任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該項;

2、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憑當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等,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該項(可以委託專業人士**該項)。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

一、在我國離婚只有二種方式: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二、坐牢二年,並不是法律上通常認為的分居二年以上。因為,這是由客觀條件決定。

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分居二年,是指出於互相厭惡而分居,且時間上要連續,互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實上,所謂分居二年以上,這也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並不是只要分居二年以上的,肯定就是感情破裂了。也不是沒有分居的,感情就一定是不破裂的。

具體案情必須具體分析,法庭將根據調查的結果,再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判斷。感情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男方被判刑2年,2年後可以算自動離婚嗎?

3樓:淮安浙江人

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

一、在我國離婚只有二種方式: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二、坐牢二年,並不是法律上通常認為的分居二年以上。因為,這是由客觀條件決定。

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分居二年,是指出於互相厭惡而分居,且時間上要連續,互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實上,所謂分居二年以上,這也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並不是只要分居二年以上的,肯定就是感情破裂了。也不是沒有分居的,感情就一定是不破裂的。

具體案情必須具體分析,法庭將根據調查的結果,再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判斷。感情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分居三年後法院可以判為自動離婚嗎

4樓:職場老妖修煉手冊

首先,在離婚問題上,所謂的分居兩年這個時間,只是雙方在採取訴訟離婚的時候,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而已。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實踐,夫妻分居兩年可以作為當事人起訴離婚的證據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根據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雙方分居兩年的這個時間不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絕對依據,法院還要根據雙方分居的原因和在分居期間是否履行夫妻義務進行綜合分析。

其次,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這裡面保函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法院判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中有夫妻分居三年可以算自動離婚嗎 5

6樓:那些從前的記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7樓:不寵小文你寵誰

你好,小夥伴,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法的,只是能證明,感情不和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自動離婚,但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其中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也一般會准許的。

我不知道你們夫妻為什麼會分居三年,但實話說還蠻長的。可能是夫妻當中有一方已經對另一方沒有了感情,但另一方又不答應離婚。如果你是想離的那方,這時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是會成功的。

如果你是不想離的那方,我勸你還是罷手吧,強扭的瓜不甜,讓雙方都可以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也可能是你們雙方依然還愛著對方,但由於一些小矛盾而暫時分開,又某不開面子向對方低頭,或者是雙方由於工作而分居兩地。我建議你如果你們確實還都愛著對方,那麼我勸你還是放下架子,找對方好好談談,多遷就一下你所愛的人吧,別等失去了才在那邊後悔。如果你們依然矛盾重重,無法犧牲自己遷就對方,那就大大方方的放開對方的手,再重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吧,天涯何處無芳草呢?

最後,祝你再次找到幸福咯!!!

9樓:孤獨e無罪

我也遇到了同樣的事了 也是老婆躲著我 我想問問各位網友 因感情問題分居兩年後 找人**離婚可以嗎?雙方要不要在見面。我想就是離婚我也要見她一次。

10樓:在路上感謝有你

分居兩年的,就可以像法院上訴離婚 但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

夫妻分居三年,算自動離婚嗎。

11樓:木木木子丶李

不算。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是向法院起訴離婚。也就是說,「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成立的,無論分居多久未辦理相關手續,兩人都是夫妻關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簷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2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分居。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婚姻法》中有相關規定,離婚只有經過法院判定或民政部門登記過的才能解除婚姻關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分居只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只要不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關係還是存在的。

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時間認定是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更重要的是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比如說,夫妻雙方開始分居後,中途夫妻矛盾有緩和跡象又住在一起一個多月,後來因矛盾再次爆發又分居,這樣反反覆覆分居的,法院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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