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該注意什麼,離婚的時候要注意些什麼?

2022-05-08 06:03:41 字數 5585 閱讀 8114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女方可以主張分割婚後的共同財產 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3樓:潘娜_律師

男人離婚牢記三句話 一不近身出戶,二,不放棄撫養權。三拋夫棄子嫁你的,不是好女人。 我是潘律師,關注我,每天懂點法律

4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離婚期間該幹什麼?請聽家理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易軼的回答。

離婚的時候要注意些什麼?

5樓:小西呀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6樓:江畔舊時月

1、要注意協議離婚辦理時「財產已分割完畢」。很多人為了儘早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財產麼有協商分割完全,就去辦理離婚登記,在登記時填寫離婚協議書也不注意自己是不是財產實際上是不是分割完,或者是想著先離婚在解決財產問題,就寫上「財產已分割完畢」,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往往會導致財產糾紛,法院對這種情況的訴請是不會支援的。

2、要知道先提出離婚會吃虧。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在道德上也許存在理虧的現象,但不能說就吃虧,因為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是平等的,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故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也不是說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

3、要注意你們的共同財產,結婚之前夫妻任何一方自己所得的財產都是個人財產。而結婚後,假如沒有財產公證或者約定,那麼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諸如房產產權、是否按揭貸款、股權、智慧財產權等等都需要告訴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

4、要注意婚姻雙方還能否對離婚問題進行溝通協商。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這個不需要走司法程式,夫妻雙方直接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即可。當然前提是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問題、孩子撫養等問題已經達成協議了。

這種方式是快速便捷,彼此和平分手,不好的就是來不及後悔。

因為有的人打著離婚官司,半途也許後悔了不想離婚了,就可以撤訴取消離婚。還有一種就是起訴離婚,這種方式很慢,但是服眾,不過結局是也許不一定能離婚,或者離婚分手後連朋友都做不了。所以諮詢離婚的時候,應該告知律師夫妻雙方之間是否還能夠協商溝通,這樣律師才可以給予適宜的建議。

7樓:晨風微適

1、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的本人。離婚涉及身份關係的消滅,體現的是夫妻雙方本人的意志,因此,必須有夫妻雙方本人提出,協議離婚的,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提出的一方必須親自向法官表達自願離婚的意是。

2、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3、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離婚的法定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一條包括兩種情況:其一為重婚;其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係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

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注意兩點:

(1)夫妻之間分居的原因應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時間應該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

在實際生活中,還有以下問題需要注意。

一、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在道德上也許存在理虧的現象,但不能說就吃虧,因為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是平等的,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故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也不是說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

也有些是因為雙方有約定過「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將放棄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擔心提出離婚,就沒有財產。事實上,這種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是覺得不離婚不行,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二、判決離婚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

有的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要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係。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未撫養方增加撫養費,或者有虐待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撫養權。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制裁。

三、法院判離婚後就可以立即和他人結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往往認為,一旦法院做出了准予離婚的判決,就可以馬上和他人結婚。其實不然,法院判決離婚後,判決書並不會馬上生效,訴訟當事人有一段上訴期限(收到判決書後15日以內),在此期間,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法律上說,在上訴期間未過,雙方仍然是夫妻關係,如果在此期間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罪。

夫妻之間離婚要注意什麼事項

8樓:鎖鎖丶無敵丶

一、離婚前準備: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繫,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

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對方有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證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其三,良好的夫妻協議,雖然可能無法協議,但盡力去償試總是好的。

二、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多少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三、怎麼避免或者減少孩子的痛苦: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在夫妻決定離婚後,在儘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

四、委託律師參與: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廢止)只簡單地規定了離婚問題,因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調整,法律不宜過多規定,然而,婚姻卻是複雜的,對於一個人的生活甚至幾個人的生活都是關係密切的,簡單的協議離婚,只有不到100字,而律師參與下的離婚協議,對離婚後的財產,子女,債務、債權進行詳細的約定,並對將來的子女或財產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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