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體系的主要內容,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2022-05-07 08:51:16 字數 7158 閱讀 614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的、普遍適用的規則所作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它在整個國家民事立法體系中屬於最普通、最基礎的民事立法,然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居、紛繁複雜的,為此需要大量的單行法律以調整各種民事關係。但這些單行民事法律並不都需要納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會生活中普遍適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對那些技術性很強的、僅僅適用個別的、區域性性的民事關係的規則不應當民法典規定,而應當由單行法來解決,例如物權法主要解決的是物權中人們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關係,這是市場經濟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信託法僅僅調整的是信託關係,它不是普遍的關係,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產生的,它是物權法的特別規則。

因此物權法應納入民法典,信託法則應當作為民法典之外的單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確立的制度、規則應當保持較強的穩定性。民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須保持最大程度的穩定性,不能頻繁地修改或者廢除,這種穩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實現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功能的基礎。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來人類市場活動所共同遵循的規則的總結。

至於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常會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當由民事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權、債權的許多規則是交易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具體規則則常常不斷變化發展,如果將各種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變動的技術性很強的智慧財產權規則都納入民法典,無疑會妨礙民法典內容的穩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調整那些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至於處於公法與私法交叉地帶的法律規則,例如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由於其本身並非單純的民事法律規則,而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性質,所以應當制定單行立法。例如,德國的學者就將勞動法稱為「特別私法」,其原因就在於,勞動法並非完全的純粹的私法,勞動合同的訂立也並非基於完全的合同自由,國家常常要做出許多的干預。

第四,民法典主要規定的是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對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絡極為密切的程式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不動產登記規則可以在物權法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但是那些非常瑣碎的具體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程式性的規定,應當由單行法加以規定。例如,智慧財產權法涉及到有關專利、商標登記的具體程式規則就不應當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收養法由於涉及到大量的具體的程式性規則,其中更多的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對收養條件等作出的嚴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收養法不應被納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何構建我國民法典的體系,在理論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在短短的幾年內,我國學者陸續提出了關於未來民法典體系設計的方案,並圍繞著這些方案了激烈的爭論。我認為,在構架我國民法典的體系之時首先要採納德國潘德克頓模式,將民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大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1.民法的體系

民法規範財產關係外和規範身份關係,財產法包括債權法與物權法;身份法包括親屬法和繼承法。

2.債權的體系

債權的產生例外情形,不僅是由於契約和侵權行為。

債權產生的原因: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3.物權的體系

物權若只有所有權一種,則實際生活中多有不便。可再分。 用益物權:

將作為所有權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權能交予他人。 擔保物權:將所有權中支配交換價值的權能讓與他人。

佔有(事實支配狀態)

4.身份法

親屬法:關於因家庭而產生的各種身份關係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規則。 繼承法:因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發生的財產轉移的法律規則。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婚姻、繼承、侵權、物權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4樓:一二三四五五開

民法典相當於處理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本百科全書,其中包含了各種各類的民事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關於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5樓:逸劍飄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1][2][3]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4][5]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頒佈時間

2023年5月28日[5]

編纂時間

2016-2023年[6]

制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7]

施行時間

2023年1月1日[5]

二: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佔有

第二十章 佔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託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夥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附則

簡述民事訴訟法體系的主要構成

6樓:看魚魚娛樂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體系中詳細包括以下章節與內容: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體系的特性:

1、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

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式進行,但其程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式的選擇權也較大。

4、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物件。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式不同的非訟程式來處理。

5、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

6、規範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式利益不受侵蝕。

程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式的複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式制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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