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內,被打如果反抗會怎麼樣

2022-05-04 16:20:16 字數 5667 閱讀 1978

1樓:皮皮晴

在看守所內,被打反抗是不加刑的,只會加強管制,人在裡面,已經是最壞的結局了,已經不容許有再壞的情況出現了。

需要注意的是:

1、在看守所內,身體被打傷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看守所管理很規範。都有無死角監控,警察一般是不會打嫌疑人的。

3、在押人員之間發生互相毆打,這個情況通常警察也會及時制止。

4、如果嫌犯已經被控制,而警察仍繼續使用暴力,就是違法的。可以到該警察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督察那裡投訴。

2樓:

按公安部規定,看守所安裝監控,不留死角,民警24小時監看監室動態,絕不容許打架鬥毆事件發生。當然,看守所是犯罪人員集中羈押的場所,況且在那種環境心情都不好,「打」會難免,但鑑於監控控制,即使發生也是偷偷摸摸、小打小鬧,不會發展到幾人打一人、群毆情況。

如果在不同物件身上發生小打小鬧,民警以教育為主,配以調監;如果打架總髮生在一人身上,民警會分析原因,根據原因來處理,除了教育、調監外,採取必要措施。

你放心,在看守所這種場所,無論頭上尖角有多尖銳都會磨平,不會發生你所擔心的事。

3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是,看守所的穀倉是不七,八個人隨便二三十人,他打了78?他不應該睡了嗎?的睡眠,睡眠的人不能贏得七八嗎?此外,遠不止這個男人的未來是一個有點不確定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是,看守所一個倉裡不是七八個人,隨便都二三十人,他一個打七八個?那他要不要睡覺?一個睡了覺的人打不贏七八個吧?何況遠不止,這人前途有點渺茫啊。

5樓:裘千仞

那他就是牢頭了,看一部叫力王的電影

6樓:沙魔

所以該在意什麼?什麼都不要在意,朋友生活生命。

拘留必須在看守所執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刑事辯護復律師管東平:

關在制看bai守所是刑

du事拘留,是要判刑zhi的;關在拘留所是治安案件dao,最多15天

現在關在**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為他委託辯護律師跟進案情,會見他本人為他提供法律幫助,解釋法律,為他代為申訴,控告,監督公安依法辦案,防止刑訊逼供,為他做罪輕減輕或者無罪的辯護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如果是刑拘還要判刑。

看守所與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9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其實兩者的差別非常之大,如果親友被關押在看守所就表明他涉嫌刑事犯罪,必須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三個階段,所以關押的時間較長,一個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出判決快的三個月,慢者一年半載。

如果親友被關押在拘留所就表明他只是接受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最長關押時間是15天,即使是數種違法行為並罰也不會超過20天。

一、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定;

而看守所設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

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羈押物件不同。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10樓:醉意撩人殤

1、概念不同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時間不同

看守所是臨時羈押犯人場所。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3、物件不同

看守所一般關押的是未決犯,例外的情況是,對於判決生效之日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也在看守所關押;拘留所,一般意義上指的是關押的是行政拘留人員,他們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當事人。

11樓:阿西寶唄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定;而看守所設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物件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4、法律監督不同。

《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比如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羈押的物件則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從性質上說,拘留所更多的是一個適用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看守所則更多是一個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羈押場所。前者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處罰場所,其性質是懲罰性的;後者是一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羈押處所,其性質是保障性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0天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

是臨時羈押犯人場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拘留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期限一般是十五日,最長二十日。

區別:羈押物件不同。

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會見權不同。

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

拓展資料:

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

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13樓:華律網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2、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是構成犯罪的人,治安拘留是僅僅治安處罰,拘留幾天就行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在於拘留所是行政處罰關押地點,看守所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判決前關押的場所。

16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區別在於看守所一般是對臨時抓進來的嫌疑犯進行關押以方便訊問和調查。拘留所也有這個功能,但更多的是對經過法院判決為罪犯的,但刑期比較短,不適合去監獄執行,就在拘留所執行。

17樓:律師服務吧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關押地點,看守所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判決前關押的場所

18樓:王姝新

一法律依據不同

二性質界定不同

三羈押物件不同

總之 拘留所最多隻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

19樓:追風魅影

請看**《四面牆》!

20樓:豬棟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定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只有行政案件,被處治安拘留或司法拘留的違法行為人才會送至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看守所:是對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看守所羈押的都是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可以去看守所看被拘留的人嗎?

21樓:華律網

在我國大陸地區,拘留分為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一般關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有權委託律師會見、通訊等,並且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並徵求其意見,是否委託律師辯護。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會見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

違法人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間,允許家屬探視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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