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3年,公司不願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又不理睬和回覆,可以辭職要賠償嗎

2022-04-22 20:13:53 字數 5982 閱讀 3214

1樓:秋雨郭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以上規定,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從2023年8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直到2023年7月,到2023年8月仍未簽訂,就視同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仍不簽訂,你主動辭職,就可要求經濟補償。

11年12年的績效工資你有權按原勞動合同處理。

2樓:一一的銀子

賠償可以找勞動局,他們會幫你解決的。肯定有賠償的,不籤勞動合同是有賠償的;至於你說的績效就要看你有沒有啥證據證明公司一定還要給你錢,否則公司可以不給的。如果你勞動合同裡就會給,沒有就不會給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也知道的,長期合同就是一種規範,意思是你不算短期工(只要合同雙方願意,就可以長期履行)。但是公司一樣可以單方辭退你。同樣也可以通過變更崗位來調整你的工資。

2、績效是每個公司自己內定的一種激勵措施,國家無強制規定。明白不?公司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給,不需要什麼理由。

4樓: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績效主要是根據單位的效益和內部規定。

建議:最近大環境不好,做生不如做熟。雖然法律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實際上地方**會從大方向上保障當地企業的穩定,如果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實現對勞動者的保障,很多單位都將面臨破產。

所以如果這份工作能保證你繼續保持以往的生活水平,建議不要輕易選擇跳槽。

我在同一個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一年,公司不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

5樓:戚廣利

你們公司這樣做已經嚴重違法,你可以找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工作13年,簽訂兩次固定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雙倍賠償嗎?

6樓:第二說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作13年,按每一年賠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賠償。

7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到期不續簽了勞動合同或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再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在竹山洞欣賞交響樂的曹仁

當然可以,因為你已經簽了兩次固定工合同,現在不承認可以上訴請求勞動仲裁來做出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上限為12年。

170805151

在一家公司工作13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說要辭退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裁員、女職工等,可以按規定不得辭退。

第四十一條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一家單位工作了13年公司不給籤無固定期限勞動

11樓:嶽信淋雨試驗箱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情形有: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一規定主要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做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在推行新的勞動合同制以前,用人單位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等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自己,所以這一規定可以說是對老職工的有利保障。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前面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即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非長期合同也非終身合同,它可以依法終止、解除,當然也能依法變更。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就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勞動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規定過於簡單缺乏靈活性,只是規定可以協商變更,而對變更的後果沒有明確。而根據《法國勞動法》規定,「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變更可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是指企業單方對合同所作的重要變動,如果僱員能夠接受,那麼新的條款代替舊的條款,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如果僱員拒絕接受,辭職僱員時要付一定的補償金。非實質性變更是指企業單方面對合同所作的較小的變動,既不影響僱員工作量和勞動報酬,也不涉及工作地點變更條款、工作穩定條款、非競爭條款,一般僱員能夠接受。如果不接受,辭職不會得到補償。

」應該支援用人單位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自身發展需要,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到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因此導致的勞動合同解除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也可以起到一個平衡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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