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庭審結束後,能否再向法官提供證據

2022-04-12 01:44:38 字數 3520 閱讀 4809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三審」的話,都是其他原因導致重審,比如上級法院發現冤假錯案,檢察院抗訴等

應該去上級法院上訴

2樓:苔枝墜玉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審庭審結束後當事人再向法官提供證據,法官不會採信。

3樓:徐曉潔律師

如果是**後新發現的證據,可以向法庭提交,法庭會根據案情審查證據,並確定是否需要再次**。

如果不是**後新發現的證據,法庭可以拒絕接受。

4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行啦!!!已經晚啦!

5樓:石頭

兩審終審制啊~二審都結束了,法院都宣判了,再提供證據有什麼用呢?怎麼不早點呢,哎……

在**的時候,原告還能向法官提供新的證據嗎?求大神幫助

6樓:雪少

按《民事訴訟法》復的規定,過了舉制證期限就不能再提bai供了。

du 但實踐中比較混亂,特別是簡zhi易程式的dao案子,一般是可以的。 你直接向審理的法官或書記員詢問比較妥當。 法官會明確詢問原被告有無新證據提交,並告知舉證最後期限,超過此期限不得提交新證據

7樓:七臺河李陽平

正式**後,原被告都可以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相關司法解釋

回的規定:

《最高人答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二審**後能提供新證據嗎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在庭審結束後可否向法院提交新證據

9樓:a一此不懈

在庭審結束後可否向法院提交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 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0樓:上海新科醫院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二審**時再提供新證據行嗎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2樓:阿元

二審**時,當事人可以再提供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勞榮枝案一審庭審結束了,對於勞榮枝不斷強調自己不是殘忍之人,你怎麼看

相信這些天大家一直都在關注勞榮枝的案件,對於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的結果,很多人都是繃著一根弦,想讓勞榮枝除之而後快,對於這樣的殺人狂魔,我們確實毛骨悚然。但是勞榮枝卻表示,她在逃亡的20年裡一直是循規蹈矩的,並沒有做過什麼違法的事情。而且他再三強調自己並不是那麼殘忍的人。勞榮枝表示,你可以說我不優秀...

交通事故賠償的案件,一般庭審結束後多久出判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一審一般是3 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 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 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

一審敗訴,二審勝訴希望不大能申請法援嗎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 有家庭生活困難證明。你可以到法援中心去申請試試看。一審二審勝訴再審敗訴 如果是再審是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仍然可以上訴處理。再審。你的意思是檢察院抗訴的再審嗎?法鬥士網左飛律師為你解答 這種情況需要看再審的法院是基層法院還是中院,如果基層法院可以上訴,如果中院可以申請再審 你好,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