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七級傷殘廠裡給換工作降底工資怎麼辦

2022-04-03 17:25:55 字數 5918 閱讀 6639

1樓:幸運的楓陽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樓:鹽城市區律師

如果不想繼續工作,可解除合同一起跑支付工傷待遇賠償。鹽城律師柏志海。

如何結算被廠裡開除的工資?

3樓:韓飛律師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工資應該支付到工作的最後一天。(月應發工資=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廠裡調換員工工作崗位降低工資合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勝任原崗位調整合法,其它不合法。

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並變更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工廠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後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因此,工廠調整勞動者崗位且降低工資的,屬於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符合法律規定;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的,因為降低工資而違法。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通知工廠解除合同,工廠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5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廠裡調換員工工作崗位,若因為職位降低工資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要求的情況是合法的。單位是有權根據經濟情況下而確定具體的工資情況下,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要求的情況下可以以書面方式跟員工進行崗位調動以及工資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6樓:諶東律師

回答提問

我因為給領導有口角矛盾

要從老廠調到新廠合法

回答您這個情況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變更了您的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您的工作崗位變更了,實質上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變更了,如果說您用人單位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事實上是不符合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的,

其次用人單位職能有兩種情況變更您的工作崗位,分別是(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願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

如果您的用人單位給您變更工作單位不符合上述的兩種情況的話,您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您的合同的。因此您這個情況,您不同意的話,公司強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目是看您在單位工作了多久,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支付,其次一年是一個月。

提問調到別的廠我要是不同意可以嗎

但是廠都是一家,工作地點不不在一起

回答可以拒絕,如果企業招用了勞動者後,就不能再以企業用人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因為雙方此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前是完全平等的關係,但是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要受到企業的管理和支配,雙方的關係變成了不完全的平等。

提問廠裡非要調,是不是一年要補一個月工資,在從新籤勞務合同呢

新廠與老廠離得不遠,都屬於一個公司的

回答非要調的話,您拒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您才能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如果更改工作地點對員工影響不大,員工還是要聽從公司安排,但如果影響較大,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一般來說,單位辦公地點是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的,譬如上下班的時間耗費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須舉家隨遷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

因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對員工造成消極影響的須經員工同意並書面確認,但若工作地點調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的情況下,儘管工作地點變動從實質上講也構成合同內容的變化,但如果員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拒絕搬遷,顯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徵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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