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不開能不能入職,沒有離職證明能入職嗎

2022-04-02 08:40:44 字數 5367 閱讀 7425

1樓:濤聲海韻

可以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這個是單位的義務。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春樹說法

我沒有離職證明能找新的工作嗎?

沒有離職證明能入職嗎

3樓:華律網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4樓:假面

無離職證明可以入職。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5樓:匿名使用者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白離職證明是什麼,以及它背後的真實意義。所謂離職證明就是能證明你已經在上一個職位中離職了,現在處於自由人的狀態的一個證明。

明白了這份證明的含義,也應該就能明白企業為什麼要離職證明。是為了防止你同時供職於兩家或以上的公司,可以全職在本公司工作。

明白了以上兩點,什麼是離職證明,以及企業為什麼要離職證明,就可以明白解決問題的渠道,企業之所以要離職證明,無非是想要證明自己是個自由人,那既然這樣,可以有以下幾點選擇:

與應聘單位協商,自己肯定是自由人,不存在同時供職兩家及以上企業的情況,看應聘單位能否通融,能通融最好;

如果應聘單位不能通融,那就想辦法去弄一個離職證明,看看有沒有**這種事情的公司,能弄到這個證明也可以;

應聘單位既不能通融,又弄不到離職證明,那這就是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建議還家公司去應聘。

6樓:風暴之靈

按照《勞動法》,是必須要求有離職證明的。

但是不乏一些小公司,為簡化流程,儘快招入人才而忽略這個規定。

7樓:春樹說法

我沒有離職證明能找新的工作嗎?

8樓:倆眼看世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單位應當給你出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給你補辦。

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給你造成損失的,你可以請求賠償。

沒有離職證明能入職新公司嗎

9樓:到永久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您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不會對受僱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後果由您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您賠償。

新公司,你只有開離職證明,否則日後有什麼福利待遇,也不會優先考慮到你,或者是有什麼衝突,這個是難免的。並且在你的個人檔案裡也不好記載。

不交也是可以的。關鍵是新的公司怕你還和別的公司有勞動合同關係,那樣有可能,上家單位以你出賣或洩露商業祕密造成單位損失,從而要求你或下家賠償。從勞動法律上來說,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個勞動者不能和多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10樓:茉慈讀書

這個是要分情況來看的,不同的公司要求是不同。

我的閨蜜琳琳前一陣因為個人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公司,沒有開離職證明。然後在老家附近找了一家新公司,為了讓新公司放心,她和新公司簽了一份承諾書,保證已和原公司解除僱傭關係並承諾以後與原公司出現任何糾紛都自己承擔責任,因此幾天後就她入職正式工作了。

離職證明不是一個必須的東西,只要你能證明和原來的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不會在以後造成糾紛,給新公司帶來損失就可以。

但是也有的公司要求的員工入職新公司要出具原公司的離職證明,這樣在入職新公司後才能享受新公司的各種福利,有優惠待遇也會得到優先考慮。否則只能被排除在外。

還有一種情況是這樣的:妹妹曾經在離開原公司後,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找到新公司,後來找到了心儀的新公司的時候,對方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可是原公司早已搬離了原址,妹妹也沒有其它的方式可以聯絡到原公司的人,最後無奈只能又換個公司。

這種情況就是離開了原有公司,暫時還沒有找到新工作,最後在離職前應把離職證明開好,這樣防止新公司需要,而你又沒有開出的情況發生。

如果提前找到了新公司,那麼一定要了解清楚新公司對於即將入職的員工的要求,早做準備。

那麼作為新員工入職後有哪些注意事項那?

第一,保持工作環境的乾淨整潔。

第二,見到領導同事要主動熱情的打招呼。

第三,認真工作,不在工作時間聊天打遊戲。

如果我的回答您感到滿意,希望您給我點個贊,謝謝。

11樓:春樹說法

我沒有離職證明能找新的工作嗎?

12樓:蒼洱白子

如果沒有與前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保的,那麼可以入職新公司的。但簽訂勞動合同的,入職新公司,一定要提供離職證明的。

13樓:安徽專升本嚴老師

能啊,我就是沒有離職證明,也入職了啊。

沒有離職證明,能不能換工作

14樓:ray的遊戲世界

沒有離職證明是可以換工作的,只要現單位不要求離職證明即可。用人單位要求離職證明是為了因為勞動者未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原單位損失,現單位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原用人單位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後需要出具離職證明,否組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5樓:春樹說法

我沒有離職證明能找新的工作嗎?

16樓:賣智為生

1 你到原公司去找人事部開一份證明就可以了,一般老闆不會為這個事情為難你的。市場上做jia證的也有,但是風險太大,不推薦。

2 保險那些沒關係的,不管之前的公司買不買,都不影響你後來的公司,所以他們不會因為這個就不錄用你的。只是,如果買了的話,離職的時候記得打一個對賬單,這樣自己心裡有個底,其他倒沒什麼。住房公積金多一個證明而已,也很好開。

總之,這些都不是問題。呵呵

但是離職證明還是建議你辛苦一下,跑一趟原單位開個證明,這個證明是用來證明你跟原來的單位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的,比較重要。

入職新公司,不能提供離職證明怎麼辦

17樓:華律網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1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員工可以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原單位拒絕開具是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整改,如果對員工造成損失者是需要承擔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工作入職需要離職手續無離職證明就入不了職嗎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沒聽說入職還要離職證明的,也或許是你的工作是大型的公司。但是應該不是必須原則問題。五險一金據我所知是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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