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在外地受了工傷,可不可以回老家作工傷認定呢

2022-03-31 19:03:42 字數 3244 閱讀 9318

1樓:

在家幹活沒協議沒有同合從房上掉下脊椎骨折在家**3個多月了小老闆說看好完事怎麼處理

2樓:翹翹他爹

不可以,按照屬地管轄的規定,你只能受傷的地方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後續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3樓:陽光正好

回答你好,受傷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屬於工傷沒有爭議,即使工傷認定沒有下來,勞動者也可以根據受傷部門不同,向用人單位請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長短與受傷程度、受傷部門、所在省勞動部門的規定有關,具體可諮詢當地勞動部門。在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家在外地的,因為需要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協議醫療機構複診,一般不可以回家休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鑑定需要在本地,不可以會家鄉

更多1條

4樓:爾要

不可以,必須在工傷地。

在異地發生工傷的時候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

5樓:枝基長靜晨

可以,只要是有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的鑑定意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為避免產生糾份,作鑑定之前,最好先通知對方當事人,徵詢對方的意見。原因在於,在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情況下,通常是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在達不成一致意向的情況下,通常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鑑定機構。

6樓:土流集團

在外地受工傷,只能在用人單位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只能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向統籌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我是個農民工,在外地受傷致殘,能在老家這邊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嗎?{沒有勞動合同}

7樓:簡簡單單

是的,工傷認定,只能在受傷當地進行的。回到老家是不能鑑定的。傷殘鑑定也是需要在受傷當地的。

沒有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的。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由第二個月開始,要支付二倍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第82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的。

8樓:

我國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待遇賠付;沒有參加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事故發生地)進行。這樣看來,在你老家那邊做恐怕是行不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去工傷發生地鑑定和申請工傷認定.

請問,在外地的工傷,回老家可以打官司嗎?怎麼打?

10樓: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在工傷事#故中,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受傷後存在後遺症,那麼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員工**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判定傷#殘等級。 4、待遇稽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5、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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