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 50人,但我國卻存在股東為一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前後矛盾

2022-03-31 15:48:45 字數 5380 閱讀 4973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50人那是舊公司法的規定,現在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股東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和聯絡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出資額為10萬,且必須一次付清;有限責任公司為3萬,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2)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

2)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以出資額為限對債務人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即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債務。

3)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出資的最低限度要求。

4)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組織。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現在的公司法規定股東的人數是50人以下,當然包括一個人了。

至於聯絡,那肯定沒有,只能說一人****是****的一種特殊形式。

至於區別,主要在於財產歸屬和股東的責任、內部權力機構的設定等。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的,獨資企業的財產是屬於出資人的。還有就是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則他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僅以出資額為限。

建議你仔細看下公司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

3樓:亦林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佈,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 2-50的人數是修改前的法律。

修改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所以不矛盾。

4樓:連江天正律師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兩名以上(含兩名),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僅為一人的獨資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該一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全部個人財產都可能用於承擔公司債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國內類似於國外的個人破產製度也是存在的。

連江天正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法被修訂了,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了一人公司,從此以後,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發生了改變。

6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公司法 修訂後的

有限責任公司: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

7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是舊公司法的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解釋】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具體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聯合為基礎,同時也具有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要求有一定的信任關係,股東數量也應有所限定,以便於公司在進行重大的經營決策時,能夠協調一致。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下限為1人,上限為50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是1個以上50個以下,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50人,發起人的法定人數呢? 股份****發起人法定人數2~200人,股東法定人數

8樓:李兵律師

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而不是2-50人,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僅有1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發起人,全體股東就是投資人!

而股份****發起人的人數是2-200人,對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東人數等於發起人人數;而公司上市後,所有持有該上市公司**的人都是股東,而人數不限!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股份****發起人最低為5人

10樓:享省樂

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發起人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50人以下,現行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為什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定2到50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以前公司法的規定。。現在也是一樣。不過新的公司法現在增加了一人****。就是可以是一個人的。出資必須一次性大於10萬。

1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相應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您好,我要註冊一個公司,法人代表是我,自然人股東要選一個還是兩個?其中的一個自然人股東寫我嗎?

13樓:憨牛網

你是法人股東啊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條件

註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

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一人****為一**東。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即: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局《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股東人數較多,公司規模較大的適用前者,反之適用後者。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限責任公司法律特徵

照我國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編輯本段]6.1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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